银行卡凌晨被盗11笔 农行被判负全责赔偿14万元

摘要:

银行卡在国外被盗刷人在国内的卡主怎么得到赔偿呢?近日,南京中院终审判决一起银行卡盗刷案,农业银行南京卫岗支行被判赔偿全部盗刷款1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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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银行卡凌晨被盗刷

卡主马上做了两件事

2019年8月21日凌晨,蒋先生发现自己的农业银行借记卡发生了11笔交易。蒋先生立马意识到,卡被盗刷了。

当天,蒋先生在农业银行南京支行口头挂失止付,并向南京公安局江宁分局报案。

次日,又到南京月牙湖派出所报案,称其涉案农行卡被盗刷。此后,该案被刑事立案。

一审判决

在境外用卡时未妥善保管

卡主被判担责30%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蒋先生在开卡时设置了密码,之后每年修改一次。案发前一个月,蒋先生曾在泰国持该卡消费3次。

一审法院认为:

▶蒋先生办理借记卡后,与农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农行南京卫岗支行负有保障借记卡账户内资金安全的义务。

▶根据涉案交易发生的时间、方式,结合蒋先生的报案和挂失行为,可以确定交易非蒋先生本人所为,也无证据证明其故意将借记卡密码告知他人并授权他人办理涉案交易,故可以认定该借记卡被他人伪造并进行了交易。

“该事实表明该借记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可认定农业银行南京卫岗支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产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同时指出,蒋先生作为借记卡的持有者和交易密码的设置者,未证明在境外使用时已尽到妥善的保管义务,涉案纠纷不能排除非系本人原因导致卡号和密码被他人获取从而制造伪卡进行消费和支取现金,故蒋先生对损失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农业银行南京卫岗支行与蒋先生各承担70%和30%的责任,农行南京卫岗支行一次性赔偿蒋先生损失101846.8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银行未举证持卡人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

二审判决银行负全责

南京中院认为,《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从蒋先生举证情况及本案查明事实分析,可排除境外的诉争交易系蒋先生本人或者授权他人持真卡的交易行为。同时,涉案银行卡的密码虽由持卡人修改或者控制,但该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系蒋先生将交易密码泄露,蒋先生能力范围应限于自身对交易密码妥善控制,对他人通过其他手段获取密码无从防范。

南京中院的判决书指出,该案系案外人持伪卡盗刷导致。农行南京卫岗支行未能举证证明持卡人蒋先生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亦未对伪卡盗刷尽到防范义务,构成违约,应对本案所涉借记卡被盗刷造成的损失145495.50元承担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27日,南京中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判令农业银行南京卫岗支行赔偿蒋先生145495.50元,给付相应利息,并承担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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