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遥遥领先”一词应该获得商标注册吗?
“遥遥领先”一词因被华为高管余承东在发布会多次使用,成为网络热词。近日, 一则新闻称深圳两公司申请注册“遥遥领先”商标,国际分类为科学仪器和教育娱乐。笔者查了一下,“遥遥领先”居然在大约20个类别获得了商标注册,其中还包括第9类科学仪器大部分小类相关的产品,比如0907的无线电设备产品。要知道,华为最近发布的平板电脑和手机产品也都属于第9类的0907小类。
(第9类“遥遥领先”商标信息)
对此,笔者有点疑惑,“遥遥领先”一词的自然含义为领先其他人很多的状态,作为商标,首先缺乏显著性,把一种状态申请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没有识别度;其次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被商标命名的产品遥遥领先了,那对竞争对手而言是一种强烈的贬低,所以这个名称不适宜作为商标。有人申请“遥遥领先”不足为奇,不懂法或者投机取巧的情况社会上不少,商标局驳回就是了。但“遥遥领先”获得了商标注册,意味着商标局审查并通过了申请,这就不应该了。笔者整理了一下,“遥遥领先”商标有如下问题:
一、误导性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10条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9类的“遥遥领先”商标申请于2018年,应该适用国家商标局颁布的2016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遥遥领先”作为商标使用,符合此规定中以下两条描述的欺骗性和误导性:
1.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的。例如:把“极品”名称注册为矿泉水商标的。
2.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产生误认的。例如:把“零缺陷”名称注册为染料商标的。
二、缺乏显著性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11条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2016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显著性的解释,“遥遥领先”作为商标注册,符合此规定对于缺乏显著性特征的标志描述:
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的。例如,把“纯净”用在食用油上,把“好香”用在米上。
另外,在2021版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这部分添加了一个更贴切的例子,证明“遥遥领先”缺乏显著性:把“超一流”用在饭店服务上。
三、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问题
如果商家在宣传中使用了“遥遥领先”描述自己的产品,而实际产品的质量、性能并没有领先同行很多,还可能引发《广告法》上的虚假广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虚假宣传法律风险。这里说个瓜子二手车类似情况的悲催故事。该公司曾发布广告称自己:“创办一年,成交量遥遥领先”。因为这短短十一个字缺乏充足依据,引发了天价行政法律风险和民事法律风险各一个。
1.工商罚款。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经调查发现: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成交量为442878辆车,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成交量为92375辆车。此两者的二手车成交数量均超过当事人的成交数量。故“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的广告语缺乏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对瓜子二手车罚款1250万元。
2.友商起诉。因为这个“遥遥领先”的宣传,瓜子二手车还被同行“人人车”公司以虚假宣传民事起诉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瓜子二手车构成虚假宣传,要求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人人车公司300万元。
四、绝对化用语问题
除了《商标法》之外,如果商家使用“遥遥领先”命名自己的产品,还可能引发其他法律风险。根据“遥遥领先”的自然含义,这个词表示比第二名要好很多,可能引发“绝对化用语”法律风险。《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如果商家在宣传中使用了“遥遥领先”描述自己的产品,而实际产品的质量、性能并没有领先同行很多,则可能承担如下《广告法》规定的如下法律责任: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比如浙江有家糖炒栗子店,在《广告法》修订版刚刚生效后用杭州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杭州最优炒货店、杭州最特色炒货铺店进行宣传,就被罚了20万元,虽然后来法院调整为10万元,但那是因为念其经营规模小减轻了处罚,普通的公司的标准估计还会是20万元。
最后说一下如果商标局犯错,该怎么救济?可能有读者会问:商标局是国家机关,他们也会犯错吗?其实根据统计数据,我国每年有几百万件商标申请,比如2022 年,我国商标申请量为 751.6 万件;商标注册量为617.7 万件,处理这么多申请,犯错应该也在所难免。如果有读者认为“遥遥领先”不应该被注册成商标的,可以就此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的另一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商标无效申请,理由就是该《商标法》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该标识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且不具有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对此进行审理,如果发现确实存在该问题的,会撤销这个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email protected],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