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首次明确 L3/L4级自动驾驶可以上路了
在广州车展开幕首日,另外一项非常重磅的文件正式发布。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正式对L3/L4自动驾驶的准入规范进行了具体要求,并完善了相关规则,同时,也开启了对首批企业的遴选工作。
通知明确,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基础上,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
通知强调,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和4级驾驶自动化功能。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细化完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确认后,在省级主管部门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监督下,开展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作。
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试点使用主体应当按规定为车辆购买保险,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监测车辆运行状态,加强车辆运行安全保障。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后,方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 关于试点车辆发生事故的处理,《通知》明确了相关规定,视不同情况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归属。
若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未激活状态下发生事故,按现行规定承担责任;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发生违法或事故,试点企业与试点使用主体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若未按规定提供材料,需承担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