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牛回应泰国天丝:坚决斗争、奉陪到底
8月1日,中国红牛官微发布了一则对泰国天丝7·31官方声明的回应。在回应中,中国红牛指出,最高院权属案是在认为50年《协议书》未提供原件,其“真实性存疑”的情形下作出的。50年《协议书》的核心内容是确定中国红牛对红牛饮料在中国50年的独家生产销售权,泰国天丝不得生产销售红牛饮料。
50年《协议书》原件的新证据已经陆续被前海法院判决、最高院裁定认定,并且相关认定均改变了最高院权属案认定的相关事实。这也是长沙中院(2021)湘01民初564号判决的背景和事实依据,该判决合理合法。 对于泰国天丝的不法行径,中国红牛坚决斗争、奉陪到底。
以下为回应全文:
针对我司7月30日发布的《关于法院驳回泰国天丝诉中国红牛合作伙伴商标侵权全部诉讼请求的声明》,泰国天丝于7月31日发布声明,通篇未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沙中院”)(2021)湘0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50年《协议书》真实性、中国红牛“独占经营权”等实体问题作正面回应,而是以该判决存在程序问题、将提起上诉等为由为恶意撕毁合约、滥用诉权进行遮掩,并继续借助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判决(下称“最高院权属案”)混淆视听,为此我司回应声明如下:
1、最高院权属案是在认为50年《协议书》未提供原件,其“真实性存疑”的情形下作出的。2022年,我司找到50年《协议书》原件并据此新证据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同时提交给审理50年合同效力案的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区人民法院(下称“前海法院”)。2022年12月19日,前海法院(2019)粤039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50年《协议书》第一条(即“中国红牛享有独家经营权”的条款)真实合法有效;2023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16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中国红牛享有50年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及泰国天丝有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义务。至此,50年《协议书》原件的新证据已经陆续被前海法院判决、最高院裁定认定,并且相关认定均改变了最高院权属案认定的相关事实。这也是长沙中院(2021)湘01民初564号判决的背景和事实依据,该判决合理合法。
2、50年《协议书》的核心内容是确定中国红牛对红牛饮料在中国50年的独家生产销售权,泰国天丝不得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正是基于这一关键协议,中方合营者(两家国企)和中国红牛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技术论证和申请行政许可等工作,才取得红牛饮料生产许可批文,清除红牛商标使用和注册障碍,让红牛饮料及时投产,成为中国功能性饮料的引领者。
3、在红牛品牌在中国发展壮大后,中国红牛原CEO和泰国天丝内外勾联,另行注册新公司,欲替代中国红牛。泰国天丝先是以断供香精香料、停止使用商标等相威胁,恶意劫取、抢夺合资公司资产和市场份额,通过要挟及假意磋商得到一定“战果”后,便开始以司法诉讼、行为保全为工具,辅之以舆论夸大宣传、恐吓及其他不可告人的手段,企图对中国红牛、委托加工商、供应商、销售商进行“围剿”,以达到“摘桃子”战略目的。然而乌云终难蔽日、正义总会彰显,此次长沙中院对中国红牛经销商的胜诉判决就是最好的证明。
4、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50年《协议书》不仅是中国红牛和泰国天丝参与签署的根本性、长期性的宪章性文件,也是上下游产业链数万企业赖以交易的基础以及数十万民生生计的基石,对整个产业生态上年营收千亿元的规模起着“固根本、稳预期”的作用。中国红牛始终以依法保护产业链合法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为己任,排除万难力保员工和上下游企业不失业、不倒闭、不破产,持续为经济社会发展输血,为创造就业和税收作出贡献。
5、我们坚信,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最高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企业无论中外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绝不会向不法让步。通过舆论造势并混淆视听,要求在中国享有超国民待遇,以无理要挟来干扰和攻击司法判决,这是对国家法律的亵渎、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其结局注定会失败。
6、在如山铁证面前,泰国天丝仍拒不承认50年《协议书》,为一己私利否认中国红牛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妄图侵吞中国红牛人29年辛苦耕耘取得的巨大成果,不仅严重违背契约精神,更是突破信义良知底线,对于这样的不法行径,我们坚决斗争、奉陪到底。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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