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开审
随着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AI声音、AI图像、AI视频都开始涌现,相应的法律问题也相继产生。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孙铭溪做客CCTV1《今日说法》,解读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AI陪伴案。
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
“未见其人 先闻其声”,这句俗语表明每个人的声音都具有一定的辨识性。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也可以编辑制造出某个人的声音。
殷女士是一名配音师,2023年5月份左右她发现,网络平台上出现了不少使用她的AI声音进行配音的视频。涉案AI声音为某某工坊的产品,用户输入想要配音的文字,该产品就能将文字转化成相应的声音。殷女士曾与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合作,录制了两部有声读物,该公司将录音制品提供给了某软件公司。某软件公司则以殷女士的录音作为素材进行了AI化处理,生成了一款文本转语音产品,通过经销商对外出售。最终,配音软件某某工坊所在的某科技公司采购了这款产品,在没有经过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生成了一款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软件上出售。殷女士认为自己的声音权益受到了侵害,将录音制品转手他人的某文化传媒公司、运营某某工坊软件的某科技公司等共五家公司起诉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60万元的经济损失。
自然人的声音是以声纹、音色频率为区分,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等特点。经过当庭勘验,法官认为AI声音和殷女士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听到AI声音能够联系到这是殷女士的声音。涉案AI声音具有可识别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对殷女士录制的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不等于自动拥有了殷女士的声音权。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未经殷女士授权的情况下,对其声音进行AI化处理并利用属于侵权。
运营某某工坊产品的某科技公司称,其从一家经销商那里购买到涉案文字转语音产品,只是正常采购,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没有过多的审核义务。法院认为,其仅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在殷女士起诉之后,某科技公司下架了殷女士的AI声音,侵权的行为已经停止。
在这条侵权链条上,提供有声读物的某文化传媒公司和将殷女士声音进行AI化处理的某软件公司应对侵权结果负责,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量了侵权情节、同类市场产品价值、产品播放量等因素,判决某文化传媒公司、某科技公司向原告殷女士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这起案件是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
科技的发展会伴随产生一些法律问题,法官们希望通过这起案件引发大家的思考。作为自然人,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声音;对于涉及相关行业的企业来说,尤其要注意获得授权,否则容易引发系列诉讼。如今,一些有声读物音像制品开始使用AI声音配音,这降低了成本、带来了便利,然而便利的同时更要遵守法律底线。
AI陪伴案
电影花费80元,此时你的“偶像”会关切地问你和谁一起去看电影了,甚至显得有些吃醋;如果生病了,“偶像”还会说心疼,让你照顾好自己。这是一款手机记账软件,其特色功能为用户可以在里面自行创设、添加AI陪伴者,并与之聊天。这个陪伴者可以是虚拟人物,也可以是现实生活中的人物。软件也会自动推送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公众人物用来吸引用户。
何某是一名公众人物,他发现自己被不少用户设置成为了虚拟陪伴者。在这款记账软件里选择一个AI陪伴者后,用户还可以随意设置彼此之间的关系、称谓等。用户在软件里进行记账之后,AI陪伴者会发送对应的评论、表情包等,以拟人化的方式进行回应,甚至嘘寒问暖。了解了这款软件的一些设置之后,何某觉得这款软件涉嫌侵权。运营这家记账软件的是上海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何某的律师随后给这家公司发函沟通,但是这家公司认为他们没有侵权不承担责任。何某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上海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称,其不应承担责任,因为何某的图片、表情包甚至个性化的回复文字都是其他用户上传和设定的,被告只是服务的提供者。在收到何某的律师函之后,被告及时在软件里删除了何某的相关内容,不应该再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介绍,如果有多个用户申请同一个AI陪伴者,那么系统会开放“调教”功能,用户进入调教页面输入希望得到的回复、表情包等,软件会记录并保存。比如,某用户存入了何某的图像表情包并对这个角色进行了调教,系统将这些内容录入相关的资料库,当下一位用户进行记账,系统接收到一定的关键词后,就会发出定制化的回复和表情包。如果一个AI陪伴者经过较多的调教,那么他回复用户的语言就可能会更加丰富。法官表示,能看到涉案AI陪伴者的回复比较贴近何某的真实人设。
因为软件中涉及一些技术问题,所以在庭审中法院邀请了专门的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调查官围绕算法和推送功能详细询问了被告。了解清楚相关的技术问题后,法官认为,被告不仅仅是提供了技术服务那么简单。被告作出的产品规则设计和算法应用直接决定了这款产品的服务核心和功能实现,该软件更类似于提供了内容而并非简单的通道。所以,被告作为内容服务提供商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并未获得何某的许可,使用了何某的姓名、肖像,构成对何某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此外,AI陪伴者还系统地使用了何某的整体形象,也侵犯了何某的一般人格权。最终,2021年8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向原告何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8.3万元、精神损失2万元。这起案件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法官提示,虽然网络上的虚拟形象并不是真实的主体,但发布相关言论和使用其形象时,可能会涉及对他人人格尊严的贬损。尤其一些公众人物,其整体形象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很有可能涉嫌侵权。企业创新发展过程中要时刻注意法律的边界。网络用户利用新的技术去满足个人情感和文化需求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他人的人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