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18万保额仅6万 新能源车涉水报废遭拒赔

摘要: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推定全损”的认定划定了清晰边界,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8月10日,张先生驾驶其新能源汽车行经积水路段发生事故,车辆因涉水受损。

该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余元,保险期间自2024年2月20日至2025年2月19日止。

事发当日张先生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员查勘后同意由维修机构对锂离子动力电池进行拆解定损。

拆解后确认,电池内部确有水渍,锂离子动力电池系统总成等核心部件因涉水损坏,需更换动力电池系统总成等配件,材料费高达18万余元,而该车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仅为6万余元。

张先生为此支付拆解费3000元。鉴于维修成本远超车辆实际价值,张先生将车辆作报废回收处理,办理注销登记后获得报废残值2500元。

张先生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按推定全损理赔,并要求支付电池拆解费。

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车辆仅底盘部位涉水,电池本身具备防水功能,正常情况下不会造成动力电池系统总成损坏。

同时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双方未就推定全损达成一致时应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第三方进行评估,而张先生擅自将车辆报废,导致无法就是否达到推定全损进行鉴定,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协商未果后,张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综合《事故车辆报价单》、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证据,车辆维修费用已超过市场价值,不具备维修价值,应按推定全损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保险人已支付全部保险金额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张先生收取报废补偿款2500元,保险公司要求在保险金额基础上扣除该残值于法有据,故应支付车辆保险赔偿金共计6万余元。

依据第六十四条,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及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拆解费3000元应由保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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