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每人每年境外提现额度降为10万元

摘要:

1月2日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对外发布《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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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称,发布该《通知》是为了完善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除了下降个人境外提现额度外,《通知》还明确,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外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既可满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现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数违法违规人员大额提取现金。这一额度基本可满足大部分消费者境外取现的需求。据统计,2016年81%的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低于3万元人民币。

《通知》称,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向发卡金融机构发送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名单,发卡金融机构应不晚于北京时间当日17时起暂停名单内所列个人使用本机构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发卡金融机构应做好自身业务系统设置,严格实施前款规定。涉及系统改造的,应最迟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同时,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而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人民币卡管理维持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在自身业务系统实现。

该《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累计计算。对于发卡金融机构、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及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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