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 “暴雷” 不断 投资人应当如何维权?

摘要:

P2P舶来于美国,却盛于中国。2007年6月,“拍拍贷”在上海成立,成为中国第一家从事P2P业务的企业,自此标志着我国P2P行业的诞生。之后,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的迅猛发展,高峰期竟达5000多家。然而,自今年上半年以来,据悉已有700多家P2P平台暴雷,涉及资金数千亿,惊动了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1]。

与此同时,伴随滚滚“雷声”的还有投资人的哀嚎声,多年积攒的血汗钱恐将付诸东流。这时,投资人该怎么办?

P2P平台的本质是什么?

简言之,P2P英文为peer to peer,即点对点网络贷款,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类型。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办法》)[2]规定,P2P平台提供的仅仅是信息服务,扮演的是中介服务角色,即促成借贷双方直接在网络平台完成交易,以满足借贷双方的信贷和投资需求。而且,《网贷办法》明确指出[3] ,P2P平台并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4]。因此,P2P平台在性质上属于居间人,符合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5]的有关规定。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系借贷法律关系,而平台与借贷双方之间系居间关系,并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P2P平台刚在国内兴起时,其业务初衷亦是成为一个借贷信息中介,适用居间法律关系。然而,从残酷的现实状况来看,大量的P2P平台变相发展,走入“歧途”,出现了自融、资金池、虚构借款等各种违规形式,有的成为了事实上的“银行”,甚至涉嫌刑事犯罪,而这已经严重偏离了信息中介的本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P2P平台。

P2P平台频频“暴雷”为哪般?

此次P2P平台集中“暴雷”,并非短期因素导致,而是多重因素长期积累所致,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平台自身经营不规范,存在诸多违规行为。2007年至2016年的近十年间,由于监管长期缺失,P2P行业基本处于裸奔状态。大量P2P平台受利益驱动野蛮生长,“借旧还新”等违规操作层出不穷,这种带有“欺诈”性质的业务模式本就难以为继,甚至构成犯罪者亦不在少数,典型如“e租宝”案。而那些坚守做信息中介的平台,则因其风控体系不健全,信用审核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借款人最终无力偿还,从而发生违约。

2、信用建设体系缺失。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而仅靠社会力量无法涵盖足够多的人群和数据,如阿里、腾讯等企业虽推出了各自的征信系统,但均为“私家军”,而这些企业之间还存在相互竞争,不具有公共产品性质,难以为整个P2P行业托底。

3、国家监管层面——政策和法律监管趋严 [6]。2016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办法》)出台,意味我国正式出台网贷监管细则。紧接着,2017年更是密集出台相关管理政策文件。进入到2018年,国家更是陆续出台关于P2P备案等系列文件,进一步加强P2P行业准入门槛,核查相关资质。这些监管政策迫使大量不达标的P2P平台加速退出。

另外,此次P2P平台集中暴雷,亦与投资人缺乏风险意识有关,以及受目前宏观经济不景气,中央大力“去杠杆”等因素影响,造成资金紧张,借款人逾期率上升,代偿方无法覆盖,平台逾期只能暴露。

“暴雷”之后,责任谁来担?

有些投资人认为,P2P平台即为借款人。平台需承担还款责任。相反,有些借款人认为,P2P平台则为出借人,一旦平台跑路,则意味着不用再还钱。于是,有的借款人甚至期待P2P平台马上倒闭,便以为自己可以“金蝉脱壳”。实际上,这两种说法并不完全正确。

第一,借款人的责任。中国人有句老话,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依据我国《合同法》及民间借贷等相关法律法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同时,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存在担保人的情况下,担保人亦应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该借款为夫妻一方所借,但实际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偿还借款。

第二,P2P平台的责任。《网贷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因此,如果P2P平台严格依据《网贷办法》从事相关业务,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则无需承担还款违约责任。但是,如果该平台变相提供其他信用中介服务,起到银行作用,甚至涉嫌犯罪,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投资人本人的责任。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很多投资人由于贪欲过重,冲动之下,为高收益而“放手一搏”,却忽视了平台之下随时隐藏着的“定时炸弹”。因此,此类投资人亦有一定责任。

除此之外,依据《网贷办法》第三十九条[7]的规定,如果地方金融机构因监管不力致使P2P平台出现问题,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不过,这里的责任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地方金融机构并不承担对投资人的赔偿责任,但亦应有所反思。

面对“暴雷”现实,投资人应如何维权?

“暴雷潮”汹涌不断,很多投资人惶惶终日却又不知所措。对此,笔者建议投资人可采取以下几种手段应对:

第一,发挥集体力量,组团理性协商。P2P平台一旦暴雷,牵涉人数多,单个个体维权的成本高,周期长。因此,投资人可联手组团,这样既能分摊维权成本,而且能够扩大舆论影响力,获得社会媒体和政府部门的关注。同时,组团还可以共同探讨维权事宜,并选举相关代表进行协商。如果平台需承担还款违约责任,而其自身有房产、车辆等抵押物,可以让平台方尽可能用现有的不动产、抵押物等变现赔偿,如果最终能协商解决,各方万般欢喜。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采取组团形式维权务必要理性,“横幅围堵”“游行示威”等方式容易引起负面影响,而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还可能致使自身身陷囹圄,从而导致“人财两空”。

第二,发现问题提前布局,善用各类投诉渠道。一旦发现P2P平台存在问题,投资人应当迅速行动进行投诉,尽量将风险扼杀在摇篮中。就目前而言,主流的投诉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1)官方渠道,如一些金融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热线、网站等;(2)行业自律组织渠道,以互联网金融行业为例,中央和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往往会承担部分的投诉处理或转报职能;(3)寻求社会媒体或者记者等曝光与协助;(4)某些非官方投诉渠道,如新浪推出的“黑猫投诉”等;(5)必要时,也可以选择直接报警的方式。

第三,运用司法手段维权。首先,投资人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而且应当尽可能地拿到原件。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类:(1)自身与P2P平台关系的证明资料,如与该平台签订的借款协议、转账记录、网站服务协议等;(2)平台相关资料,包括产品宣传材料、平台网站截图、公司内部照片及管理团队等;(3)平台沟通记录,如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4)实际借款人的身份证、住址、电话及银行账户等信息;(5)尽可能掌握平台方及借款人,甚至担保人的财产线索,如不动产、股权、车辆等,以备后期申请财产保全所需。其次,向有权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一般而言,投资人应向按合同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如合同没有约定,可向平台所在地或者借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书的形式确定债权,并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收回钱款。此种手段主要针对合法的P2P平台,投资人可直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债权,亦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合理的利息或承担逾期还款损失。最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由法院通过审判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将追讨回来的款项返还投资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8],投资人既可以在平台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亦可在自身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及财产遭受损失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报案时,投资人应提供初步证据,选择一个或多个罪名(常见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等)。此种手段主要针对那些可能涉嫌犯罪的P2P平台,一旦公安机关立案,会迅速组织侦查布控,追讨效率高。当然,此类刑民交叉案件一般会遵循“先刑后民”原则,需经过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等多个环节,耗时较长。因此,投资人需要作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以上应对措施,并无先后顺序之分,投资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和事件发展灵活选择。一旦发现问题,一定要快、准、狠,及时维权,避免相关责任人跑路或者转移财产,必要时可请教相关专业人士进行操作,以尽可能的将风险降至最低,损失降至最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雷声”过后,P2P行业或将凤凰涅槃?

“上工治未病,不治已病,此之谓也”。因此,树立严格的风险意识,将防范措施前置,做一名理性的投资人尤为必要。前有轰动一时的“e租宝”案,哀嚎遍野 ;今有此起彼伏的“暴雷”潮,不绝于耳。作为投资人,当“哀之并鉴之”,加强风险识别能力,理性对待P2P投资,远离高收益平台,认准真正的P2P模式,从而避免陷入“庞氏骗局”之类的圈套。

而换个角度来看,危机往往伴随转机,此次集中“暴雷”未必是坏事,投资人与借款人能够借此更清晰地认识到P2P平台的中介服务角色。可以说,当前P2P行业正处于优胜劣汰的残酷迭代的进程中,亦是行业内部进行的自我净化,而随着监管政策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步确立,虚假劣质平台逐步退出,P2P行业凤凰涅槃或许为时不远,必将向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回归行业初心,投资人的权益亦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1] 依据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发布《2018年上半年P2P发展监测报告》,今年上半年新增P2P平台36家,消亡721家, 涉及资金总量达数千亿。

[2]《网贷办法》第二条规定,P2P平台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第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网贷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4] 2018年7月13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亦明确指出,近期深圳市出现的P2P网贷机构停业事件中,主要原因为部分借款人违约导致对应投资兑付困难的流动性问题,借款人逾期还款不等于债权无法回收。

[5]《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6] 2016年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2017年出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内容说明》,2018年《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等,深圳、北京等地互联网金融协会亦相继发文,开展P2P行业整顿、退出工作。

[7]《网贷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地方金融机构如果存在未按照该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规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作者:朱朝锋,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信用法律事务部律师,法学硕士,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和仲裁,企业信用管理,企业法律顾问等,服务客户包括宝马汽车金融、西门子、百度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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