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陈某发等诈骗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陈某发、林某彬、陈某盛、陈某强、胡某豪、林某龙以诈骗罪分别判处8年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处5万元到3000元不等罚金,并责令被告人陈某发、林某彬退赔被害单位46.92万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发、林某彬等人经预谋,由林某彬召集张某浩等15人(另案处理),分批前往某苹果手机专营店购买iPhone 8 PLUS型号手机。张某浩等15人购买手机后均交给林某彬。
被告人林某彬将手机转交给被告人陈某发,被告人陈某发和胡某豪将上述手机主板拆卸。被告人陈某发向林某龙采购苹果手机的旧主板,林某龙明知陈某发购买废旧苹果手机主板系用于违法活动,仍向陈某发出售IPHONE 8 PLUS手机主板。
被告人陈某发将新、旧手机主板交给被告人陈某强和陈某盛,二人通过技术手段,使旧主板上读取的信息显示为未激活的新主板。陈某发按每块主板70元的价格向二人支付报酬。
被告人陈某发、胡某豪将改装后的旧主板装入新手机内,并将改装好的手机交给被告人林某彬。林某彬再将手机交给张某浩等15人,利用商家“十四天内无条件免费退货”政策向某苹果手机专营店申请退货退款。被告人陈某发将替换的新主板出售获利。
被告人陈某发等人通过以上手段骗取了被害单位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某分公司184块全新的IPHONE 8 PLUS手机主板,每块IPHONE 8 PLUS手机主板价值约人民币2550元,涉案主板货值46.9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发、林某彬、陈某盛、陈某强、林某龙、胡某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作用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陈某发等4人提出上诉。
6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二审裁定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