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商标和专利管理局(USPTO)的公示信息,富士通最早在2003年3月提出了“iPad”的商标注册,代表的产品是一款零售库存管理设 备。2009年4月,USPTO以资料不全,要求富士通公司补全材料但未得到回应为由,将该商标注册申请认定为“已放弃”。09年6月,富士通在补充材料 后重新申请得到了认可,该商标已于2009年9月1日开始进入公示阶段。
而在过去的几个月内,苹果公司(不是任何空壳公司或律师行)的律师先后三次向USPTO提交了延长公示期的申请,以给“他们或其他方面”更多时间提起对此商标注册的异议。根据最新一次得到批准的申请,富士通“iPad”商标的公示期已被延长到2010年2月28日。
事实上,由于iPad和iPod的相似性,苹果完全可以仅以此为由对iPad商标注册提出异议。苹果如此多次要求延长公示期的可能原因在于,他们将 要在下周正式宣布自己的iPad,并在该名称得到全球媒体和消费者认可后,再提出对富士通商标的异议申请,这与当年苹果与思科的iPhone商标之争有很 多相似之处。
编译/驱动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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