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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著协一刀切式收费提高全行业成本
发布日期:2010-10-20 06:56:40  稿源:
国家版权局日前发布《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及《电影使用费收取标准及转付办法》,根据公告的标准,国内网吧、飞机、火车、轮船、长途 大巴、网络、视频点播等播放电影必须向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影著协”)缴纳一定的版权费用。影著协理事长朱永德表示,此言一出,随即引发业界、媒体和专家热议。此前音著协针对卡拉OK也推出过类似措施,但实施效果不甚理想。影著协的此项标准是否也面临执行难的困境?诸如版权费用怎么收,由谁收,如何分配,如何监管等问题?就此本报记者采访了知识产权领域知名律师于国富。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尝试,执行层面存争议

  近几年,我国在影音视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很多举措,此前,各大视频网站也纷纷走上正版化道路。影著协此举对于推动整个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于国富律师也表示,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目前已经有很大的提高。“影著协此次收费举措是国内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尝试之一。通过影著 协的不断宣传,相信整个社会都会关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事实上,自今年4月影著协成立伊始宣布收费以后,社会各界议论纷纷,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 大家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但民众对于此次收费问题的关注之中,不乏质疑之声。于国富律师认为,“绝大部分质疑,并非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不是在质疑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制度,事实上,这两项制度本身无可厚非,也在国外被证明是成功的。民众的质疑大多针对这个收费的执行层面。也就是说,如何收费、谁收费、如何分配、如何监 管等问题。”

  之前音著协通过商业公司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卡拉OK收费,最终大部分利益被收费机制消耗,真正分配给著作权人的份额非常小,甚至有的音乐制作公司 干脆拒绝领取那少得可怜的费用,以示抗议。有了这个前车之鉴,民众(包括影视作品权利人)有理由质疑此次收费是否能够做到公正,是否能够真正起到保护著作 权人合法权益的作用,而不会沦为某些部门实现私利的工具。

  于国富律师强调,这次尤其引起注意的是,有关方面表示在收费中将聘请“有人脉关系”的人帮助收费。这里的“有人脉关系的人”给人很大的联想空间,甚至有媒体因此联想到了黑社会等非法力量,确实值得我们担忧。

  一刀切式收费抬高全行业成本,恐转嫁用户身上

  据了解,根据此次出台的收费标准,按照全国15万家网吧、100万辆长途客车计算,影著协将收到一笔不小的费用。那么,作为一个行业协会,影著协是否有权利代表著作人收取版权费?而最终会有多少分配给著作权人呢?

  著作权首先属于拥有者的私权。于国富告诉记者,“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影著协这样的民间团体,在被批准从事著作 权集体管理业务后,可以接受著作权人的授权,对其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因此,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影著协并非可以毫无条件地管理国内的所有影视作品的著作 权,它的管理范围只限于授权其管理自家作品的影视公司,对于那些没有授权影著协管理其作品的影视公司,影著协无权越位收费。显然,有些人认为只要向影著协 缴费就可以合法使用任何影视作品的想法,是错误的。”

  同时,根据《条例》的规定,收费对象是作品的使用人,对于那些没有使用影著协会员作品的网吧和长途汽车公司,影著协无权收费。因此,这种一刀切的标准是站不住脚的,甚至是侵犯网吧和运输公司权利的。

  “考虑到收费标准中一刀切地将网吧机器数量和长途客车数量作为收费计算依据,如果收费得到落实,势必抬高全行业的经营成本。根据经验,这种全行业经营成本的增加,必然导致其价格的上升,转嫁到用户身上是必然的。”于国富认为。

  据了解,上述《办法》还提出,会员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的使用费,协会按实收使用费提取10%作为管理费。对此,于国富律师表示,根据《条例》规 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 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但是,考虑到这个收费过程中的许多不确定因素,甚至要聘请“有人脉关系的人”还要支付相应的聘用费用,他对于该费用是否 能够依法分配到影视作品权利人表示谨慎怀疑。

  收费执行过程须依法进行,厘清四大问题

  正因为此次出台的政策在执行层面上存在诸多争议之处,于国富律师强调,整个过程必须依法进行,须处理好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收费对象的问题。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此类收费只能向作品的“使用人”收取。因此,对于那些没有使用作品的人,是不应当收 费的。此前影著协曾经公开宣称,对于网吧按照机器数量收费,对于长途汽车按照车辆数收费,而不考虑对方是否确实使用过影视作品,这个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 的。

  其次是收费方式和分配方式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影著协并未向收费对象公示其收费范围内包括的许可使用作品清单,而是一刀切地按照硬件配置来收 费,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缴费人交费后并不知道自己被许可使用的作品是什么。一旦缴费人误以为交费后可以任意放映任何电影作品,反而对导致那些并非影著协会 员的影视权利人的著作权受损,从而适得其反,引发更多的侵权情况出现。

  另外,由于并未明确授权作品内容,在分配收益的过程中,无法明确知道到底哪家影视公司的作品是收益来源,从而导致真正有价值的作品的授权费被低价值作品权利人摊薄,从而损伤这些价值较高的作品的权利人的积极性。

  况且,影著协收费渠道的运营费用如何提取,如何接受权利人的监督,防止滥用,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文/于国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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