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联想港交所公告全文:
联想集团有关成立合营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公告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本公司与(其中包括)NEC订立业务合并协议,据此,本公司与NEC同意成立合营公司以拥有及经营彼等各自之日本个人计算机业务。
根据业务合并协议,各订约方同意(其中包括)如下:
(i) 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Lenovo BV将注册成立合营公司;
(ii) 本公司与NEC将会把彼等各自在日本现有之个人计算机业务转入合营公司;
(iii) 本公司将与合营公司订立Lenovo票据,其条款反映LenovoJ(持有本公司在日本现有之个人计算机业务之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之价值;及
(iv) 本公司将向NEC支付相等于175,000,000美元之金额,并将以向NEC发行本公司股份之方式支付。交割后将对现金/债务及营运资金作出调整,调整金额将以现金支付。
紧随交割,本公司(透过Lenovo BV)将拥有合营公司51%已发行股本及NEC将拥有合营公司49%已发行股本。
此 外,根据业务合并协议,Lenovo BV已向NEC授予认沽期权及NEC已向Lenovo BV授予认购期权,兩者均可于交割日期届满第五周年后行使。认沽期权及认购期权之行使价将根据业务合并协议及按行使相关期权前合营公司达到之若干财务里程 碑厘定。认沽期权及认购期权之最高行使价为275,000,000美元。
交割须待若 干条件达成方可作实,包括取得一切所需监管及其它批文,或适用之缓冲期已届满(视情况而定)。交割亦须待独立股东批准(以上市规则第14A章所规定者为 限)合营公司或合营公司集团其它成员与NEC或NEC集团其它成员就经营合营公司集团在日本之个人计算机业务而将予订立之各项持续关連交易后,方可作实。
于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Lenovo BV与NEC订立股东协议,以规管作为合营公司股东之Lenovo BV与NEC之关系。Lenovo BV与NEC于股东协议项下之权利及义务以业务合并协议交割为条件及据此生效。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成立合营公司及本集团根据业务合并协议应付之代价而计算之若干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业务合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