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实在春节前,在13名词曲作家联合发起针对“侵权商演”的法律声明时,就已经有音乐人在谈“退会”的事儿了,因为觉得音著协“没有尽力”。
为词曲作者们管理表演权的音著协去哪儿了?它本该在哪儿?创作者们维护表演权的路又在哪儿?
1
问
从会员到理事,为什么纷纷要退出音著协?
今 年年初,乔羽、谷建芬、赵季平、三宝等13位词曲作家联合发起了向“侵权商演”宣战的“法律声明”,要求自1月5日起,所有非公益性(即赢利)、商业性演 唱活动涉及以上作者作品的,必须征得相关作者的书面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再到汪峰维权,人们不禁要问:音著协干吗去了?从成立之初的每年几十万收入达 到如今的数千万收入,音著协对表演权的管理,除了向演出商收钱,做什么了?汪峰和13位词曲作家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的身份从会员到理事到 副主席,为什么还要自己出来维权?
音著协:我们仅仅是个维权组织,没有太多手段
刘平(音著协副总干事):
作为一个权利人组织,我们协会比个体维权能力肯定要强。但是我们也仅仅是个维权组织,没有执法权,也没有太多的手段促使使用者守法经营,所以特别需要行政、司法配套措施的配合。
很多时候感觉协会是单枪匹马在从事维权工作。因为所涉及的业务高度专业,社会上也没有多少人了解我们所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广大使用者在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意识也非常淡薄,这都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要想彻底改观,确实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词曲作家:想找到一种能体现出价值和尊严的方式
葛小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13位词曲作家委托):
现在商业演出侵权问题比较突出,这些词曲作家是想改变一种运作方式,能够体现出词曲作者的价值和尊严来。
很多词曲作者的作品现在都是委托音著协在管理,“法律声明”是对商业演出提出一些自己的主张,并不是要把作品从音著协拿出来。这个声明现在也主要是一种态度和立场,我感觉社会反响也已经很大了,在推动着版权保护环境的改变。
2
问
音著协说没办法,“退会”能解决多大问题?
目前的表演权管理模式,除了给音著协这样的非赢利组织,就是商业公司,或者由词曲作者自行管理。
音著协:表演权还得我们管
刘平:以表演权的收费为例,实际上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表演权的许可和付费都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去有效解决的,无一例外。因为个人把这个权利管理起来是不可能的。
著 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普及的程度高低,是一个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甚至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标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尽管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和我们国 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相称,和广大权利人的要求也有距离。很多权利还是仅仅体现在著作权法的字面上,没有真正兑现为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
音乐版权公司:表演权收益要通过音著协
华山(百代音乐版权公司中国总经理):
对于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国际通行的做法是音乐版权公司与各地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合作,将所管理作品的表演权委托其管理。同时,各地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之间大多签署了相互代表协议,确保音乐作品在海外地区的公开表演和播出及获得相应的版税。
无论谁管,维权成效都不明显
孙景伟(盈科律师事务所著作权部主任,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尽管现在维权的形式是很多,但是维权的成效都不怎么明显。
汪峰当然是一个例外,因为《春天里》是红遍大江南北的一首歌,所谓的“侵权主体”也只是旭日阳刚两个人,权利人在维权时方便操作。但是,其他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在维权过程中会遇到各种不同的维权困境。
我们的现状是,公众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意识淡薄,从很多人同情旭日阳刚就能看出来,整个社会缺少遵守法律规则的氛围。
同时,词曲作者的权利人意识也没有完全觉醒。有些词曲作者不知道怎么去保护自己的权利。在自己不懂的情况下,以很低的价格或较低的条件,就把著作权中的表演权或者词曲的著作权授权或者转让给他人。
这种情况很多,例如一个音乐人,创作了词曲之后,会签一个音乐公司的打包服务,这个音乐公司会帮他出唱片、开演唱会、做推销。但是签约也意味着,他的这几首歌的词曲著作权在打包期间就授权或转让给这个公司来使用,他自己作为创作者就不能从著作权权利方面得到收益了。
如果词曲作者再想收回权利,就要看合同具体约定,如果音乐人想跟原来的音乐公司解除合同,但是因为合同中有相关约定,音乐人缺乏解除的要件,不能擅自解除,收回其著作权,从法律上讲也就是他不能够收回他的词曲著作权的财产权。
3
问
“进”不得法,“退”又无用,维权,只能撞运?
把侵权判赔500元提到5万元,试一试
孙景伟:我的意见一直是唤醒权利人的维权意识,而不是由政府去包揽一切,与其等待政府作为、发动政府力量,不如去发挥权利人的力量,建立起社会的规则。
做起来很简单,如果把侵权赔偿的额度调高,一首歌不用多,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那么任何一个权利人都有积极性去维权。
目前,著作权侵权赔偿的额度较低,谷建芬老师作曲的《烛光里的妈妈》被美廉美超市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才赔了1700块钱,其中1200块钱是维权的必要成本,赔偿费为500块钱,作为权利人很难为500元钱而耗费几个月的时间去维权。
这是法律体系不完善带来的问题,我们的侵权赔偿里面没有一种惩罚性的赔偿,只有补偿性的赔偿,而在著作权损失没办法证明的情况下,补偿的额度是较低的。
当 然,我们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框架大体与发达国家的保护制度基本吻合,但是在细节之中,如何去落实是个问题。都是判赔,判赔500块和5万块肯定不同。如果侵 权赔5万,任何一个演出主办方都会认真考虑,肯定不敢侵权;同时,对于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如果有5万元的侵权赔偿,权利人也可以主动起诉维权。
刘平:目前问题更多出现在执法层面,相关的配套执法措施不足。
而 我们协会在普及表演权许可付费法律义务的过程中,无非就是两条途径:首先是苦口婆心地交涉,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的话,一般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但不可能凡事都靠诉讼,因为人力和金钱等成本我们也负担不了,只能把侵权规模大、情节恶劣的作为典型案例进行诉讼维权,而使用者又普遍存在侥幸心理。
我国的司法判赔力度也亟待提高,现在权利人普遍认为,我们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的司法判赔力度过低,不足以震慑侵权行为。如果维权诉讼的司法判赔力度总是让违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那么,社会整体的《著作权法》的实施水平就很难有一个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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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唱《我的未来不是梦》
获得许可了吗
@万斛闲愁:听说旭日阳刚开始改吼《我的未来不是梦》。两位兄弟,翻唱《我的未来不是梦》前最好先获得作者或音著协的许可,因为你们不能获得太多本来不属于你们的东西。
@rayblue2011:国内确实对词曲原创的版权保护不够,李健的《传奇》也是如此,一堆歌星翻唱,至多给音著协交几毛钱而已。
@关廉明律师:现在,音著协有使用许可的收费标准,许可费的标准其实很低,请大家在使用他人著作权时一定记得付费,这会体现你高尚的品质。
给音著协提个醒
学同行,学经商,学服务
关于音著协其他饱受诟病的问题,比如收费标准,演出商糊里糊涂交笔钱,不知为啥交、交给了谁;比如收支透明度,对作者公开明细等等。
在音著协网站的年报和介绍里,公开透明还是有规可循的。但是一些音著协会员甚至对自己的权利都不太清楚,请问音著协的交流在哪里?服务在哪里?
记者访问了“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CASH)”的网站,看到那些分类更细致的收费条目和计算方式,服务非常细致。
于亚太同行,音著协已然相形见绌,更不用提在经营方面与国际性商业版权公司的孜孜以求相比了。
商业版权公司的做法是积极的版权经营,而非遇到侵权再去追诉更为主动有效。关注市场上出现的各类音乐作品的使用情况,并与商业使用者持续沟通,让权利人获得收益, 使用者获得效益,对于音著协来说,有样学样有多难呢?京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