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苹果为这种新订阅服务制定的条款,在苹果的设备平台上销售数字订阅内容的厂商,必须保证他们放在iTunes App Store上销售的订阅内容的价格为最优惠价格。”
“这种控制政策令那些对苹果订阅服务条款感到不满的发行商怨声载道。”
”在iTunes网店购买杂志或者其它的订阅内容时,用户仅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点击并输入电子账户信息就可以完成购买,如此便刺激了用户使用苹果的系统购买数字内容的购买欲。苹果不允许由提供内容媒体的公司制作的应用程序提供连接到除App Store之外的其它网店的链接,也不允许这些公司在其它的订阅渠道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价格和服务,这样这些内容提供商便很难将客户吸引到自己的网站上来。有法律专家表示,苹果的某些条款可能有垄断嫌疑存在。“
我们知道,内容服务的流通过程是:厂商首先制作出具有价值的节目内容,然后取得硬件厂商的授权并在这些硬件厂商搭建的平台上销售这些内容。这些内容厂商非常善于将这两种优势结合在一起。不过,尽管我并没有讨厌索尼或者苹果的意思,但我总觉得这样的过程让我感到有点不好受。
根据我对产品供应链的了解。不管供应链上供应的是电子元件产品,还是甲壳虫乐队的歌曲,它们都要经过供应链的每一个环节,这样就有人可以从中获利。而获利的渠道可以是通过发布授权许可的形式,或者通过收取服务费的形式,也可以通过加价的形式,但是正所谓”雁过拔毛“,供应链上的商家可不会为你白干,他们会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将商品的价格逐级加价,而且总会有人愿意为这些加价买单。比如,Intel生产芯片,而安富利电子行销公司则销售其生产的芯片,戴尔则从安富利那里买这些芯片。而且戴尔的机器上还集成着微软的软件。
再以歌曲的流通过程为例,过去的流程是:甲壳虫乐队创作歌曲,唱片公司获得歌曲的授权并销售这些歌曲,消费者通过电台收听或者购买CD/MP3播放器收听。而在索尼(某些程度上讲苹果也是如此)模式下,流程则变成:甲壳虫乐队创作歌曲,索尼取得授权而且经过自己的音乐厂牌销售,而且他们还拥有广播电台的股份,甚至还自己制造CD/MP3播放器,连CD歌碟都是他们自己生产的,而通过数字渠道下载音乐的用户则也要向索尼付款。对比一下看看,现在谁才是真正的最大获利者?
尽管眼下已经有对付行业垄断的法案出台,不过据我所知,自从AT&T拆分案之后,有关部门就再也没有采取过将垄断公司拆分的手段,而是全部以罚金的形式执行惩罚。进入数字发布时代以后,一家深陷”盗版问题“困扰的Napster网站的悲惨命运相信大家还记忆犹新,不过至少当时Napster还没有生产和销售硬件产品。而在内容数字化的年代,人们又为内容控制加上了一个全新的控制层,没有人知道这种情况继续发展下去会是个什么结局。我只知道现在如果你想享用某些数字媒体内容,你不仅需要掏钱购买厂商指定的某种设备,而且还需要掏钱向厂商购买这些内容。
这种将播放设备的生产和播放内容的控制结合在一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政策到底是好是坏?
CNBeta编译
原文:ebn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