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网络侮辱案,被告人季某某犯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禁止被告人季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
经查,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季某某为提升网络流量及关注度,通过在某短视频平台注册“秦某某工作室”账户,多次采取使用本地区方言肆意谩骂等方式,公然侮辱本地区有一定网络影响力的被害人7名。
发布侮辱视频45部,累计播放62万余次,转发1500余条,评论1900余条。
引起不明真相的网民围观起哄,导致被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并引发治安案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归案后,被告人季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季某某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季某某为提升网络流量及关注度,在信息网络上通过发布视频方式多次对多人进行肆意谩骂、恶意诋毁,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综合考虑后,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