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年前的审判中,苹果公司表示他们使用的音乐商标和MySpace使用的音乐商标不会在用户当中造成混淆,并且当时还有其他8家公司也采用相类似的设计。

不过,TTAB并没有找到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苹果的说法,他们决定维持原来的判决:两家公司商标上的音符以及背景设计在总体商业观感上还是很难区分。
苹果使用的商标原型首次出现在2001年的iTunes上,并且在近些年它慢慢地简化成现在的这个外形。当然,苹果如果对TTAB的审判决定不认同,那么它完全还可以再次向联邦地区法庭上诉。现在的问题则是苹果打不打算重新上诉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