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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会众议院公布对华为及中兴通讯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2-10-09 06:29:53  稿源:
10月9日消息,美国国会众议院情报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当地时间8日公布了对中国通信设备企业中兴和华为的调查报告,根据该报告内容,“无法确信华为和中兴不受中国影响,这种影响带来了对美国和美国通信系统的安全威胁。”以下是该报告部分内容。

                                            《关于华为及中兴通讯引发的对美安全威胁问题》

  在2011年2月,中国电信设备巨头华为发表了一封致美国政府的公开信,在信中否认华为及其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并要求美国政府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彻查。华为显然认为,美国如果不对其企业活动进行一番彻查,就不会信赖其在美国境内的通讯设备与服务。

  美国众议院常设特别情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2011年11月发起了本次调查,旨在探讨中国通讯公司在美从事业务所引发的反间谍及安 全威胁。在正式发起调查之前,委员会对该问题进行了预审,发现了严重的信息缺口——对于中国通讯行业、在美运营的特定公司的历史背景与经营状况以及这些公 司与中国政府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委员会可以获得的信息非常有限。最重要的是,此次预审强调中国通讯公司可能与中国政府及军方存在关联,因此会引发安全隐 患,尤其是这些公司受政府指使或向中国情报部门提供通讯网络入口,可能会为更进一步的经济间谍活动打开方便之门。

  从其他诸多国家的表现来看,委员会认为通讯领域对于美国国家安全而言至关重要,因此也是外国情报部门所瞄准的目标。委员会的正式调查集中在华为 与中兴——这两大中国通讯设备制造巨头正设法进军美国基础通讯设施。委员会的主旨,是更好地了解这些公司在美国的拓展企图会对美国造成多大风险。

  为了评估这一威胁,本次调查包含了两部分不同内容,但它们之间存在关联:(1)根据公开的信息,对这些公司的历史背景、经营状况、财务信息以及 其与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可能存在的关系做一评价;(2)对机密信息进行评价——包括对美国情报界(IC)的项目及工作进行评价,以确认IC在供应链风险 评估方面是否处理得当。

  尽管进行了大量访问、反复索取各种文件、对公开信息进行了评价以及举行了一次两家公司均在场的公开听证会,委员会依然认为华为和中兴不够配合、 不够坦率。这两家公司都不愿意提供充足的证据来减轻委员会的担忧,都不愿意提供关于其与中国权力机构之间的正式关系或监管行为的详细信息,都未能提供关于 其中共党委具体职能的明确详情。

  此外,这两家公司都未能提供关于其在美经营状况的详细信息。尤其是华为——该公司未能提供关于其企业架构、历史背景、所有制、经营状况、财务规 划及企业管理方面的详尽信息。最重要的是,这两家公司都未能提供充分的内部文档或其他证据,以支持其向委员会调查人员作出的非常有限的回答。

  在调查过程中,委员会通过业内人士和华为的现任及前任员工获知的信息表明,华为可能违反了美国的法律。根据以上指控,该公司未能履行美国法律责任和国际商业行为准则。委员会将把以上指控递交至美国行政部门,由后者对其进行进一步评价(有可能包括后续调查)。

  总体来说,委员会认为中兴华为没有提供足够证据协助调查。调查结论认为,中兴华为在美国关键基础设施上所产生的设备条款将会破坏美国国家核心安全利益。建立在调查基础上,委员会将提出一下几条建议:

  建议一:美国应当对于中国电信公司在美国电信业的持续渗透现状要保持怀疑的眼光。对于这个威胁,美国情报机构必须保持警惕和集中。情报局要积极地采取措施,保证私人企业能够尽可能地知晓这个威胁。

  从美国国家安全威胁这一点出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要禁止任何有关于中兴和华为的并购,收购或者兼并活动。使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参与采购协议的 立法提案,应该得到国会的同意。美国国家系统部门,尤其是特殊的系统部门,不应该签下与华为或者中兴的合作合约。敏感部门应该尽量避免与华为中兴签合约。

  建议二:督促已经与华为或中兴设备或服务建立业务联系的美国私人实体部门,关注自身长期的安全危害问题。美国网络和系统开发者们,强烈呼吁你们寻找其他的供应商。

  从各种以掌控的信息来看,华为和中兴不能够作为一个不受国家影响的独立力量,因此它会对美国和我们的基础设施构成威胁。

  建议三:美国国会的司法委员会以及行政部门的执行代理机构应当对中国通信部门展开不公正贸易调查,尤其要对中国持续对其主要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引起关注。

  建议四:中国公司需要尽快向更开放,透明过渡,包括上市拥有先进透明细则要求的一所西方证交所;提供更多稳定的,由独立第三方评价机构作出的财务评估和信息安全措施评估;遵照美国信息和生产合法标准;尊重所有知识产权并且对美国法律义务负责。

  建议五:美国国会的司法委员会应该考虑可能的法律条款,以明确应对由于政府利益相关联的通信公司对美国所造成的威胁,否则就不能允许它们来建造重要基础设施。上述法律条款会包括,要求对私人实体部门增加信息分享,强化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在采购协议上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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