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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民法保护了消费者还是保护了运营商?
发布日期:2007-06-19 16:18:56  稿源:

新闻来源:本人亲历
提到运营商就会联想到霸王条款,但是霸王条款是违规违法的,不过法律能约束普通人,能够约束运营商么?
事情的起因是2007年5月26日,我去成都东大街联通营业厅,准备把新购的CDMA手机的上网套餐从流量改为按时长,结果在营业厅办理的业务员却告诉我我的手机已经是按照时长在计费了,因为刚购买的手机都是默认绑定的按流量计费的套餐所以我一再向其确认是否已经是按时长了,结果该营业员满口答是.于是就不用办了直接打道回府.结果半月後缴费的时候发现自己的手机欠费100多,赫然出现了170多的流量费用.我的手机不是按市场么,怎么会出现流量费,于是就向10010投诉.10010接到投诉後转给了东大街营业厅处理,结果该厅以查实不到证据为由不予处理.
依据民法通则,法律诉讼是由原告举证,这样子就给处于强势的商家留下了很多的空子,很多时候对于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来说是没有办法取证的.为了取证我联系营业厅要求查询该厅5月26日全天的监控录像,却被告知,该厅没有安装监控设备.

消费者为了在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有证据保护自己的权益都必须要随身携带DV拍摄以便取证,那简直是新世纪来中国最不好笑的笑话了.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不公和运营商的无良,造成了中国消费者的最大悲哀.这是立法机构和运营商都应该自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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