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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爆炸--切莫让双眼在法律的盲点上停留
发布日期:2007-07-06 12:59:36  稿源:
《兰州晨报》7月4日报道,6月19日上午,金塔县营盘宏运矿业开发公司电焊工肖金鹏在车间作业时,装在工作服上衣口袋里的手机(口袋拉链还封了口)电池 爆炸导致其胸部和腿部受伤,其胸部创口13-16厘米,死因为断裂肋骨刺破心脏导致死亡。据悉,手机质量和爆炸原因至今仍在调查之中,死者家属已获13万 元工伤赔偿。
由于具有首例数码产品致人死亡这一特殊性质,事件发生以后,马上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关注,成为舆论焦点。近日,笔者以新浪、网易、腾讯为对象,较为详细的调 查了事件的各大价值因素,发现舆论关注的焦点大多集中在死者所用的摩托罗拉手机是否有质量问题,手机配件是否合格,以及国家有无相关质量标准等问题上。媒体对众多专家、学者的采访也透露出权威人士从中获取的信息价值同样仅仅停留在事件本身的感性属性之上,而忽视了其背后更具社会普遍性的积极因素。
如果按照专家提供的思路进行思考,也许会得出一个貌似科学合理实则舍本逐末的结论,即只有在确定了摩托罗拉以及为其提供配件的厂商自身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而且国家也有相关惩罚性规范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否则,只要缺乏一个要件,这次事件就会陷入一个黑洞,最后会随着舆论热情的衰退从而失去它所应该具有的历史价值。故此,笔者斗胆将这种集体思维的偏差称为“雪亮的双眼停留在法律的盲点之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2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只要具备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在没有反证能证明其未正常操作的情况下造成损害的这两个条件,事故责任都应该由经营者承担。

就现实本身而言,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程度不可能超过厂商和经营者,那么显然,任何产品包括数码设备潜在的人身损害风险默认应该由制造者和经营者承担,而不应该在细枝末节上追究法律的漏洞从而逃避惩罚。同样基于这一点,对于未知的危险情形,厂商应该进行抽象归纳从而尽到提示义务,“法律不强人所难”这个最基本的原则不应仅作用与法律于和其对象,更应该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否则,法律将对现代社会的发展,面对层出不穷新生事物和局面越来越力不从心,而这,不是法律愿意看到,更不是我们消费者愿意看到的情景。如果我们的双眼永远盯在盲点之上,相信不久我们一定会陆续读到MP3伤人事件无法可循、鼠标伤人事件法律空白等等新闻。那个时候,我想我们也没有必要拍案惊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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