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页  首页 | cnbeta报时: 17:15:22
法院认定:网上银行盗窃数额以转账金额计
发布日期:2007-07-11 15:14:02  稿源:
黑客利用病毒从网上银行客户的账户上转走近60万元,不过大部分款项被及时冻结,黑客真正从提款机上取出的赃款仅3万余元.那么这起案件中的盗窃数额到底是60万元还是3万元?
  2006年11月,温州市一家医院的网络技术员翁某将自己改造的木马病毒程序植入3个网站,一旦有用户上网浏览这些遭病毒攻击的网站,用户的电脑也就立即被感染.翁某利用这种方法获取了用户林某、杨某和黄某等人的电子银行账号、密码和证书.
  不久,翁某纠集他人在温州瑞安一个网吧里,由翁某上网从失主林某的银行账户中转走35万元.林某发现有人在偷转自己银行卡上的存款,便立即打电话到银行挂失,冻结了账户,结果这笔钱并未被翁某等人取走.

  第二天,翁某等人又在温州市区的一家宾馆故伎重演,利用窃得的银行客户资料,将失主杨某和黄某银行账户上的24.7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上.随后,翁某的几名同伙分别在温州市区和丽水青田等地的5处自动取款机上提现3.55万元.

  翁某和其他涉案人员相继落网并被提起公诉后,他们的辩护人对指控的59.7万元盗窃数额提出异议,他们认为,未提取现金的款项部分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或者以实际提现3.55万元为犯罪金额.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翁某等人划账就是实施盗窃,因此只要他们完成转账就应认定为既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翁某等人通过网上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自己控制的银行卡内,使得存款已完全脱离失主的控制而由其所掌控,此时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既遂,盗窃金额应认定为转账金额59.7万元,至于在取款机上提现,属转移赃款行为.失主向银行报案并冻结翁某的账户,这属于事后追赃行为,不影响盗窃金额及犯罪形态的认定.

新华社消息
我们在FebBox(https://www.febbox.com/cnbeta) 开通了新的频道,更好阅读体验,更及时更新提醒,欢迎前来阅览和打赏。
查看网友评论   返回完整版观看

返回上一页  首页 | cnbeta报时: 17:15:22

文字版  标准版  电脑端

© 200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