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康柏已经收归惠普门下,但对于爱较真的消费者来说,经销商该分清的时候还是得分清,以免造成下面所说的麻烦.
国美电器公司上海真北路店将"惠普"、"康柏"两个品牌的电脑均冠以"惠普"之名销售,导致一位消费者买错电脑.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国美电器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瑕疵,应当接受消费者退货;不过,国美并无欺诈故意,不用向消费者"退一赔一". 2006年11月底,王先生和妻子张女士来到上海国美有限公司真北路店购买笔记本电脑.当店员得知两人有意购买惠普牌电脑后,将一台标有英文"Compaq"(康柏)的电脑向两人作了推荐.双方经过一番商议,以6485元的价格成交.国美电器店向夫妻俩开具标注有"惠普笔记本电脑V3172"字样的发票.
王先生夫妇事后经询问得知,2002年,惠普公司收购康柏公司,但惠普、康柏品牌电脑都还存在.他们购买的笔记本品名实为 "Compaq PresarioV3000",由于产品外包装上没有中文译名,夫妻俩把康柏电脑当成了惠普电脑.时隔一周,王先生夫妇来到国美真北路店,提出店方将两种品牌电脑混同出售,使消费者产生品牌误认,要求调换电脑,国美电器予以拒绝.
此后,王先生夫妇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美电器"退一赔一".普陀区法院审理后,同意王先生退货,并要求国美退还货款,但是没有支持王先生夫妇要求赔偿6485元的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国美电器作为专营电器销售的经营者,对于"惠普品牌电脑"、"惠普生产的电脑"、商品外包装上的 "Compaq"标识等容易引起普通消费者混淆的信息,以及惠普公司与康柏公司合并等普通消费者未必知晓的信息,应向消费者作出详细解释,以帮助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在本案中,国美电器无有力证据证明其曾在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进行充分解释,法院认定国美电器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瑕疵,对消费者的退货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王先生夫妇认为当初所要购买的是惠普品牌电脑,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根据调查的事实认定,国美电器在销售过程中并不存在虚构事实、故意隐瞒真相等欺诈行为,因此无须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
新华网·上海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