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欧洲初审法院(Europea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驳回了微软公司(MSFT)要求推翻欧洲委员会已做出的反垄断裁决的上诉,法院维持对微软罚款4.97亿欧元(约合6.89亿美元)的处罚.
这一消息传出后,截至周一美东夏令时上午11:30,微软的股票下跌1%,至28.75美元.
身为欧洲第二高等法院的初审法院认同欧洲委员会有关微软通过使其产品不能与竞争对手的产品兼容、以及将软件产品与自己核心的操作系统软件捆绑的方式滥用其市场统治地位的观点.法院驳回了微软的如下辩辞:“欧洲委员会所要求达到的产品互用度正在实现中,这将使竞争性的工作组服务器操作系统在每个方面的功能都像视窗系统一样,进而使微软的竞争对手可克隆或复制微软的产品.”
法院在这一为期九年案件的判决中还称,欧洲委员会有关微软将视窗媒体播放器和操作系统捆绑的判断有“充分依据”.
虽然这并非终审判决,但是欧洲的两个主要机构,欧洲委员会和第二高等法院都认为微软有垄断行为,并做出了限期改正,交纳罚款的处罚.
可喜的是,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如果微软成为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案,可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微软在中国的垄断行为比欧洲有过之而无不及.欧洲委员会和第二高等法院认定的微软“罪名”是,“微软通过使其产品不能与竞争对手的产品兼容、以及将软件产品与自己核心的操作系统软件捆绑的方式滥用其市场统治地位”.非常明显,微软在中国搭载销售软件的行为,毫无约束.不仅如在欧洲“将视窗媒体播放器和操作系统捆绑”,还利用其在操作系统上的垄断地位,捆绑销售了MSN聊天软件, OUTLOOK邮件系统等.这些行为比欧洲市场更加严重.
二、完全符合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法》第三条明确,“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十九条,“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经过调查就可以知道,在操作系统上微软的市场份额绝对超过50%.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显然,微软在中国捆绑销售MSN聊天软件,OUTLOOK邮件系统等,没有正当理由,并且限制了市场竞争,为QQ、SKEYPE等聊天软件的正常竞争设下了障碍.
三、杀个大鸡吓猴.可以想象,如果这么明显的大企业垄断都不判决,而是判决一些小企业、不知名企业的垄断,谁还相信这个法律呢?显然不具有公正性和说服力.如果以一个重量级的企业,试剑《反垄断法》,可以起到法律最愿意达到的作用--威慑作用.因为法律主要不是为了判案,而是警告大家不要犯案.如果以一个重量级的企业为对象,肯定引起极大的震动,获得效果.何况,这是一个举世都认可的垄断案件,不会有审理瑕疵.
作者/陈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