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发布社会,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一系列条件.比如,须要“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这明显是带有垄断性质的.(2007年12月29日新华网)
诚然,在互联网提供的虚拟空间里,存在一些负面的或充满悖论的复杂现象或棘手问题.在一定意义上,网络世界里的确存在大量的信息因违背传统人伦道德而广受社会诟病.不过,互联网对提升主体的素质与能力,拓展人的自由发展空间,也是无可代替的.应当看到,人的思想是复杂多变的,行为与动机并非总是简单地粘合在一起,因果关系也并不总是一目了然.比如,一个网民打开一个有争议的网页或视频、音频,你很难说其主观意图就必然是恶意的,是为了接受不良文化的浸淫.作为行政管理者,如果以单一的“有罪推定”或莫须有的眼光来评断网民的网上“实践”,并简单粗暴地予以干涉,很可能导致欲加其罪、何患无辞的现象发生,从而践踏和压缩管理对象的个性自由空间.这是背离现代管理本义的.
我们的管理者有一种可名之为“国有高尚论”的微妙情节,似乎一些关乎精神文化方面的业务只要有沾着“公”字气味的单位来主持和运作,就会令人放心了.
这是一种偏见.让民营单位参与其中,天不会塌下来.在互联网管理方面,我们也要多让民间自治组织参与.应当看到,当前,民间参与社会管理的空间比较狭小或逼仄,民间中介组织发育不全,对行政权力过分依赖.
目前,中国社会中的行政权已经拥有了行政立法权与行政司法权.如何从法律、制度诸方面规范行政权,确保其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减少和遏制行政权的滥用,是我们面临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课题.在当下的体制框架内,行政机关被赋予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常常受某些管理者的主观判断、个人偏好所左右,因而防止自由裁量权蜕变为专横的、不可捉摸的权力,这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注意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正如有的网民所指出的,这样的规定显然包括了当下网络最热的P2P和视频分享两大视频网站阵营,涉及那么多的播客、那么多的已经养成BT习惯的观众、那么多大把烧着VC钱的视频网站……这不是小事!显然,国内大部分的视频网站活在新的一年里日子不会好过了.
在我看来,要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网络运营中的文化污染问题,应该从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入手,把发展网络教育提到国民教育的日程上来,不断提高网民的思辨与批判的能力,努力增强其文化免疫力,使网络技术的普及与公众的文化素养相适应,从源头上减少由此而来的负面效应.就互联网视听节目而言,不能由国有单位垄断经营,独享利润和好处,也不能处处依赖行政权力的大包大揽与指手画脚.应大力发展行业协会等民间自治组织,加强公民自主管理社会的能力.
须知,要真正实现国家权力与民间自治权力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可以预见,只有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参与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其满足公众需求的活力令人怀疑,其发展前景不容乐观.
■薛克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