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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登录前东家网店设置"购物送红包"获利21万
发布日期:2018-07-16 19:54:28  稿源:正义网

离职网店运营工作后,刘某发现此前的账户密码还能用,于是就设置了“购物自动送红包”的消费模式,5个月内共获取21万余元。此外,通过领取话费红包、流量红包的方式,刘某给前“东家”还造成损失6000余元。16日,被告人刘某因构成盗窃罪,最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万元。

法院介绍,这种通过私自登陆他人天猫店铺,设置购买商品赠送红包、话费、流量的方式,窃取财物的案件,在北京尚属首例。

离职后登录前东家网店设置“购物自动送红包”

被告人刘某从事网店运营工作,2017年4月通过朋友介绍,来到不懂网店运营的被害人处工作,负责为被害人注册天猫网上专卖店铺并进行产品编辑。两周后刘某离职。

两个月后,刘某偶然发现其之前所用的账户名和密码还能登陆,于是就登陆店铺后台,在发现无法将店铺对应的支付宝账户内钱款直接转出之后,通过设置购物条件,将不送红包的商品修改为购物自动送红包。

于是,刘某将原价20-50元不等的商品设置成购物赠送499元的支付宝红包或黄金红包。随后,刘某马上通过自己的账户购买商品获得返现,5个月内共获取21万余元。通过此类手法,他还领取了话费红包和流量红包,造成被害人损失6000余元。

2017年底,店铺聘请的新运营总监到岗后发现后台账户资金异常,刘某的行为才被发现。被害人报警后刘某被捕,其家属帮助退赔10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庭审时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不构成盗窃罪

庭审中,刘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天猫店铺的账号和密码是其在工作中获得的,所以其并不是偷,不应当构成盗窃罪。辩护人同样认为刘某不构成盗窃罪,刘某与店铺并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应当成立职务侵占罪或者诈骗罪。

在公诉人对刘某的讯问中,刘某确认其在偷设返现奖励时已经离职,在案证据也确认了此前店铺从未设置过返现红包,刘某在店铺时的工作范围不包括设置红包。

对于剩余款项,刘某表示愿意退赔,在法庭主持和公安机关协助下,刘某家属向被害人继续退赔了12万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万元。

宣判后,刘某并未当庭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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