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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日报》:各方人士解读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发布日期:2009-01-20 08:09:40  稿源:
“我们的立法没有全盘禁止'人肉搜索',请媒体给予客观解读”.1月19日,徐州市人大有关人士接受采访时如是说.记者了解到,从国家层面到地方立法,“人肉搜索”的法律地位正在走向清晰化,一言以蔽之:允许惩恶,但不得伤及无辜.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获得省人大通过,在江苏率先对互联网公开他人信息进行了明确约束.
该法规第1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系统实施行为”中,禁止“未经允许,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第19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传播信息”行为中,禁止“散布他人隐私,或者侮辱、诽谤、恐吓他人 ”.相应地,法律责任中规定,违反上述行为的,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可以给予6 个月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许可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

对“人肉搜索”,并没有简单地禁止


省人大和徐州市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都对记者说:徐州立法没有简单地禁止“人肉搜索”.

徐州市人大有关人士对记者说,法规在禁止行为之前加了一个前置条件“未经允许”,这表示本条款保护的是普通公民合法行为的隐私权.法律允许的举报贪官、揭露丑恶现象,就不在这一范围.比如,2008年,前徐州泉山区委书记董峰的落马,就最先是网络举报,之后引起有关方面关注,再遭到纪委查处并被检方起诉.对这样的“人肉搜索”,不在法律禁止之内.

记者了解到,在徐州之前,广东、重庆、杭州都已对非法公开他人信息等有了立法约束,规定大致相同.

江苏正在为《侵权责任法(草案)》征求意见

南京著名律师崔武说,人肉搜索既有“道德审判”的一面,也有“网络暴政”的一面.它在反腐败、反社会丑恶现象等方面起到了维护社会正义良知的作用,不过,一些极端案例时常出现,引起了很多人的担心.立法工作如果处理得不好,有可能将小孩和脏水一起泼出去.现在,对侵权行为尤其是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各种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因而,迫切问题是如何完善法律,尤其是把一些法律条文进行整合,并且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才能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

崔武律师所言“法律整合”在全国人大已经启动.《侵权责任法(草案)》2008年12月已经提交一审.针对“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网络侵权情况,《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一审的同时,2008年12月18日,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网站承担责任,也印证了草案规定.

记者从省人大法工委获悉,目前,《草案》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省人大将在江苏范围内为其征求意见,3月中旬反馈给全国人大.

遭过度搜索可提起民事诉讼


对官员进行“人肉搜索”是去年的一大热点.那么,官员、公众人物有没有隐私?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太高对记者说,我国法律尚未确定“隐私权”概念,但是相关内容,在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中都有规定.徐州的立法是从行政管制的角度进行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认为,公众人物是没有隐私的,作为公众人物的代价之一,就是牺牲隐私.王太高认为,目前的法律允许公众对腐败现象、社会丑恶现象的揭发和披露,这在“人肉搜索”中同样适用.

王太高认为,“人肉搜索”应当有度.即便是违法违纪官员,也有人格尊严.当网络对其与违法违纪行为无关的隐私进行过度曝光时,他们也可以依照民法有关名誉权的规定,进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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