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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肉搜索禁令”争议 看地方立法缺陷
发布日期:2009-01-22 07:19:38  稿源:
1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获得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根据这一条例,今后,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 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此措施引起很多网友关注和质疑.19日,徐 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徐州的立法并非简单地禁止“人肉搜索”,像法律允许的举报贪官、揭露丑恶现象,就不在此列.说徐州对“人肉搜索”一刀切予 以禁止,是误读.(1月21日《北京青年报》)在我看来,简单而笼统地将公众质疑归结为“误读”,没有触及问题的本质和根源,没有说服力.如果说“误读”,对同一条款出现部分人的误读是可能的,也是正 常的,但出现如此一面倒的“误读”,几乎所有人都出现了与立法者截然相反的理解,那到底是公众“误读”还是立法本身出了问题,恐怕一目了然,无需多说.笔 者深入思考的也恰恰是这一点.
笔者认为,徐州“人肉搜索禁令”遭受普遍质疑,充分暴露了我国当前一些地方立法的缺陷.具体来说,就是盲目的超前立法冲动、缺乏民意基础的立法内容,以及极不严谨的法律语言表达,是引发这一激烈争议的根本原因.

首先,徐州的“人肉搜索禁令”存在明显的超前性,盲目的超前立法冲动使法律规范超越社会现实和公众接受力,时机不当,此非其时.一方面,“人肉搜索”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时间较短,其产生发展的历程及其积极作用和消极后果等规律性均尚未完全展示出来,导致其自我完善和自律程度欠缺,人们对其基本规律远未把握;另一方面,涉及“人肉搜索”是非标准的一些相关上位立法还没有健全,尤其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范围和界限、国家官员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限制,以及以表达权为首要内容的“新四权”也未入宪入法,“人肉搜索”可能涉及的民事侵权责任也正在立法过程之中.总之,现实基础和法律条件都不具备,此时地方立法机关急于规范“人肉搜索”,特别是制定旨在限制公民权利的“禁令”,是不合时宜的.更为严重的是,法规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公民上网,这是限制和剥夺了公民权,地方立法是否有权设定这样的处罚,都值得认真探讨,不能简单从事.

同时,按照立法民主化的基本要求,在立法剥夺或限制公民权利,增设公民义务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夯实民意基础,是必要环节,也是提高法律科学性,统一社会认识,提高百姓守法自觉性,促使法律有效实施的基本条件.而徐州市的相关立法,在法规草案被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没有经过任何公开征求意见的立法民主程序,闭门造车,暗箱操作,致使公众难以接受,是预料之中的事情.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徐州“人肉搜索禁令”遭受强烈质疑,引起社会“误读”,还在于法规语言极不严谨,条款本身词不达意,字面意思存在明显欠缺和漏洞,容易引起误解误读.据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解释,“未经允许”,既包括个人允许,也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的允许.对于网友们最关心的在网上能否揭露丑恶现象、举报领导干部的违法行为、抨击社会不文明行径,这些在该条例当中都是不禁止的,这也是国家允许的、赋予公众的监督权利.对这样的“人肉搜索”,就不在法律禁止之列.并称,条例规定要禁止的,是针对普通公民的正常的隐私权、信息安全的搜索.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从法规条文的语言文字看,按照普通人的最一般理解(这是进行法律解释的首要标准),却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一是作为法律用语的“未经允许”通常指就事论事的申请和同意,而不包括法律的一般授权.二是即使勉强把法律授权纳入“允许”之列,那么条文中的“未经允许”是否统领“擅自散布他人隐私”和“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两种情况,也很有歧义.特别是后者使用了“他人的信息资料”这样的中性词语,意味包括各级官员和公众人物的信息资料在内,“未经允许”都不得在网上提供或公开,显然让隐私权扩大化,涉嫌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不当限制,有违我国宪法精神.

总之,徐州地方立法中的“人肉搜索禁令”争议事件,应当引起所有地方立法者的高度重视,不可将其简单地斥之为公众“误读”而一笑了之.

李克杰 山东政法学院
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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