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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修规明定:网民三度侵权将终止网络服务
发布日期:2009-04-22 13:58:23  稿源:
台湾《联合报》今日在头版头条报道,台当局“立法院”21日三读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明定网民只要三度被网络服务提供者抓到“侵权行为”,将遭终止服务的处罚.
而网络业者只要善尽告知、管理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免除法律以及连带赔偿责任.
增订条款规定网络使用者出现侵权行为,接到网络服务业者以契约、发出电子邮件、自动侦测系统或其它方式告知侵权,一旦违规累积达三次,网络服务业者即应对其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而遭侵权的著作权人则可对侵权使用人提出告诉,这项规定俗称“三振条款”.

“立委”丁守中指出,多数网络业者都规定使用者只要有三次侵权行为,就会遭停权.不过不少惯犯常在被警告一、两次后就更换IP地址,逃避追纵.

这项修法涵盖“联机服务提供者”、“快速存取服务提供者”、“信息储存服务提供者”与“搜寻服务提供者”四类,范围包括中华电信、台湾固网等电信网络公司;雅虎奇摩、GOOGLE等各种搜索引擎网站,以及各类拍卖网站、在线游戏网站、电子化银行等网络服务业者.

由于网络侵权日益猖獗,网络服务提供者常被迫面对被告侵权的诉讼风险,昨天也通过“ 责任避风港条款”,只要确认涉及侵权行为的传输信息是由网络使用者发出,而网络联机服务者未针对传输信息内容进行筛选或修改,就不必对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未来著作权人或版权人得要求网络服务业者移除侵权数据.

丁守中表示,各大知名入口网站,都有查缉网络侵权行为的能力,正常使用网络者将不受新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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