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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A与IDC就“中国软件盗版率为80%”首次澄清
发布日期:2009-05-27 21:59:07  稿源:

新闻来源:新浪科技
软件盗版是制约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减少盗版不仅能推进软件产业的创新和发展,更有助于提高一个国家的整体竞争力。因此,商业软件联盟 (BSA,www.bsa.org)十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全球PC软件盗版趋势研究。今年发布的《BSA/IDC第六次全球PC软件盗版年度研究报告》是 BSA委托全球领先的IT产业市场研究和预测机构国际数据公司(IDC)独立开展并完成的研究报告。该报告采用统一的调查方法和数据标准对全球PC软件盗 版趋势进行研究,旨在为各国政府、行业以及社会各界了解和应对软件盗版现象提供重要的参考。

  商业软件联盟欣喜地看到,2008年中国的PC软件盗版率再次降低了2个百分点,达到80%。这得益于中国政府继续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采取的积 极措施,例如加强公众教育和执法、推进政府和企业软件正版化,以及要求PC厂商必须销售安装了正版操作系统的个人电脑等。更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中国 政府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我们期待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将更上一个台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研究报告的研究数据为IDC所专有,但每年公开发布的《IDC/BSA全球PC软件盗版年度研究报告》中,对PC套装软件的涵盖范围、研究方法、研究数据的来源以及盗版对各国软件业造成的损失额均有详尽描述。

  该研究报告涵盖在PC——包括台式机、笔记本和超便携式PC——上运行的所有套装软件的盗版情况,既包括国际厂商开发的软件,也包括本地软件厂 商提供的软件。这些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安全软件等系统软件、商业应用软件以及PC 游戏、个人理财和参考工具软件等个人应用软件。该研究不涉及在服务器或大型机上运行的软件或者作为服务销售的软件。在计算当年投入实际使用的软件总数时, 免费开源软件、免费软件和共享软件被视为合法软件。

  在研究过程中,IDC 采用了自己通过厂商、用户和销售渠道调查获得的软硬件出货量统计数据,并且动用了IDC 分布在全球6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分析师评估当地的市场情况。IDC 在全球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常年跟踪硬件和软件市场动态,其分析师队伍有60%在美国以外的地区工作。因此,IDC 拥有十分深厚和广泛的信息基础来从事全球市场和软件盗版率的评估工作。

  商业软件联盟一直认为,有效地降低软件盗版需要通过政府、行业与用户等多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如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完善的法律法规、 对消费者的教育、有效的执法,以及软件正版化工作。许多国家所取得的成效有力地证明了这种打击盗版的计划切实可行。当地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都将从中受益。

  商业软件联盟欢迎包括互联网实验室在内的中国国内机构从打击盗版、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目的出发开展软件盗版研究。IDC的研究报告专注于PC套装软件的盗版,而互联网实验室研究的是一个更广的软件市场的混合。

  作为委托方,商业软件联盟近年来一直努力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与政府、业界和媒体进行沟通,帮助他们全面了解该报告的更多信息。今年,我们还特别邀请了IDC的相关专家,就今年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先期沟通。

  商业软件联盟以促进建立一个安全与合法的数字世界为宗旨,在全球范围内通过教育和推动版权保护、网络安全、贸易和电子商务等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完 善鼓励科技创新。在中国,商业软件联盟作为合作伙伴,能够与政府和产业界合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我们深感自豪。我们也希望继 续加强与各方的合作,为建立一个软件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而贡献力量。

  IDC就有关问题的答复

  1. 在基本概念上,BSA计算的只是PC软件的盗版率,却误导人们当成整个软件产业的盗版率。盗版软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对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市场和相对于整个 软件产业的比率是不同的,前者比后者要大得多。如果认为整个软件产业的盗版率是80%,则2008年度软件产业的潜在价值应为3.8万亿元,相当于电信业 的60%,全国GDP的13%,这显然是很荒唐的。

  答复:关于新近发布的全球PC软件第六次年度盗版研究报告,以及之前的研究报告,我们一直明确说明本盗版率研究只是针对PC软件,不包括其它软 件。为了避免被误解为是所有软件的盗版率,我们一直在文档和对外沟通中反复强调本研究只是针对PC软件的。所以也不能仅通过PC软件的盗版率去推算整体软 件产业的潜在价值。

  2、在计算方法上,BSA用数量盗版率代替价值盗版率去估算经济损失,不能体现盗版多出现在低价格软件的事实,严重高估了盗版的经济影响。 BSA的盗版率是按照计算机软件安装数量计算的,而在计算盗版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却直接运用数量盗版率代替了价值盗版率,导致对软件盗版的经济影响估计过 高。实际上,数量盗版率反映的是盗版行为的普遍性,价值盗版率则反映盗版行为的经济危害。

  答复:本研究提到的盗版率是基于数量的盗版率,这已经在报告和方法论中明确提出。至于计算盗版带来的损失方面,我们采用的是用盗版软件的数量乘 以如果销售的价值,包括通过零售、OEM、捆绑销售以及免费获得等多种渠道获得的盗版软件。我们已经在报告中明确解释了为什么我们认为这等同于盗版带来的 损失。

  3、在调查数据上,BSA的调查来源范围很小,远不能代表整个软件市场。按照BSA盗版研究的有关数据推算可知,其2008年调查所涉及的中国软件市场销售额只有约115亿元(16.7亿美元),只相当于当年中国软件产业销售额的1.3%,软件产品销售额的3.6%。

  答复:我们无法了解这些数字是如何推算的,所以没法解释。正如前面强调的,本研究只涉及PC软件。

  附:IDC研究覆盖范围:

  IDC研究个人电脑(包括台式机、笔记本和新型上网本等)上运行的所有软件的盗版情况。这些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安全套装软件等系统软 件,办公自动化套件、财务和税收套件、PC电脑游戏以及具体特定的应用软件。我们研究的软件还包括合法的自由软件和开放源代码软件,这些软件不需支付许可 费用即可获得许可。开放源代码软件厂商一般通过升级和提供额外服务获得收入。但我们不涵盖常规的设备驱动程序和可免费下载的实用程序,如屏幕保护程序等, 因为这些软件不会取代合法付费的软件,用户甚至不将它们视作软件程序。另外,由于我们研究的是电脑套装软件,所以不包括作为服务销售的软件、不安装在电脑 上的软件,以及取代原来在本地机器上运行的软件的Web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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