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谷歌提出的附带各种限制条件的“和解方案”,律师指出,其中一些条款明显违法.
著名知识产权律师朱妙春对本报表示,在内地,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与纸质版本一样受法律保护.而中国现行的《版权法》规定,被侵害的版权人可以在知道被侵害的2年之内向侵权人提出主张.因此,谷歌所谓的“(若要)提出诉讼,不得晚于2010年1月5日”,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资深知识产权律师孔庆德同样认为,谷歌的做法缺乏诚意.“要求赔偿本身是受侵害人的权利,哪有限定时间的道理?这又是一种侵权.”
当记者就此事欲采访谷歌中国总部时,公司职员似乎对此讳莫如深.截至记者发稿,谷歌数字图书馆的负责人以及媒体部门,均未对此事给出明确答覆.
《文汇报》(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