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最新要求:券商不得通过大V引流开户 直播不得奇装异服
《读数一帜》独家获悉,近日监管关注到部分券商与“大V”合作开展网络直播、客户引流等活动,并下发通报文件,明确了此类活动的法律性质以及相应的监管要求。文件明确,证券公司与“大V”合作有两种模式:
一是开户引流,即投放开户链接模式,即通过微信“大V”投放开户链接,投资者通过点击开户链接转到相关公司开户页面进行开户操作。在付费方式上,主要是通过支付广告费的形式付给“大V”。该做法在形式上与开户数量不直接挂钩,但实质上仍是按照实施效果,如点击量、投放时间等付费。
二是直播,即投资者教育形式的直播,如某证券公司与经济学家等知名“大V”合作开展直播活动,开展投资者教育,介绍投资理财知识,宣传公司品牌,对国家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点评等。
此外,该通报文件除了送达证券公司外,也送达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以下为文件中主要监管内容:
“大V”引流开户不合规
监管要求,证券公司作为持牌机构,要坚持“回归主业、突出专业”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如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应做到严格守法,按规定要求展业;另一方面,即使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也要从专业机构角度审慎评估,主动维护自身和行业形象,保护投资者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范如下:
“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合作《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引流开户是一种客户招揽行为,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一个环节。目前,监管仅规定了证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经纪人代理客户招揽活动,且证券经纪人应当是证券从业人员,并专职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互联网“大V”不属于专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利用“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应停止相关合作。
此外,对通过“直播”等方式,配合开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公开发表言论应合规
证券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公开发表言论应符合规范要求。一方面,禁止以直播的方式开展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推介等荐股行为。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发表评论,应当保持客观、专业态度,主要聚焦经济形势分析、市场变动情况点评、经济数据解读等宏观层面,并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是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
二是坚守专业形象,不得使用低俗、夸大、诱导性、煽动性标题或者用语,不得通过着奇装异服、在特殊地点直播等方式博人眼球,不得盲目跟风炒作、人云亦云,一味追逐市场热点、吸引眼球;
三是对有关公开言论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自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防止诱导、渲染极端情绪;
四是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引导市场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证券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直播展业的管理,完善内部管控机制,事前对直播内容进行把关,做好内容管理;事中对直播进行监测监控,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处理,避免产生不良影响;直播中出现违规情况的,及时启动内部问责机制。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强化合规意识、树立责任意识,自觉维护个人、公司和行业声誉。发现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形成警示效应。
强化外部评论管理
证券公司应强化组织外部人士发表评论的管理证券公司组织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经济学家等外部人士发表评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对所组织会议、讲座材料、嘉宾演讲内容、直播内容等做好事前审核工作,评论内容不得涉及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分析等投资咨询活动;同时充分揭示证券公司与外部人士的关系,并要求外部人士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发表评论或对外展业。
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表示,将会同证监局持续关注证券公司与“大V”合作有关情况,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监管要求。一方面鼓励支持“专业人士,通过专业方式,说专业的话”,为首席经济学家专业发声创造更好地环境;另一方面严厉打击借直播之名,行违规之实的行为,维护行业发展的良好生态,如果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严厉追究相关违规机构和个人责任。
文 | 黄慧玲
编辑 | 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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