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网暴入刑不是问题,有效落地是根本

摘要:

刘学州,一个来自河北的年仅15岁的男孩。1月24日凌晨,这个男孩在微博上留下一封遗书,阐述了自己度过漫长苦涩的童年后,寻亲成功却被亲生父母拉黑排斥,继而又接连遭受网暴。心灰意冷的他,最终选择了服药自杀。

两天后,对于这个事件的讨论仍在发酵,某网络社交平台也在此前回应,决定对排查出的1000余名在此期间发送私信的用户暂停私信功能。

浏览刘学州事件的相关报道,探寻这个无辜少年悲剧发生的前因后果,公众对此事件的反思有很多,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点就是——呼吁网暴入刑。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暴力的犯罪成本越来越低,而带来的杀伤力却极强,藏于网络背后的一个个肆无忌惮的个体,把网络社交平台变成网络暴力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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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网暴入刑并不是问题。英雄烈士保护法对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等行为,明确提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网暴现实中更多指向的是不同于英烈的普通群体,但背后的逻辑却是相同的。揭开网络暴力的面具,可以发现网暴有其独有的特点,例如空间虚拟性、主体隐蔽性、影响广泛性、危害严重性等,但也有和刑法所规定的诽谤罪、侮辱罪相同的犯罪构成要件,而在这其中,唯一不同的是,网暴的犯罪手段是利用了互联网媒介进行传播。

因此,如何在刑法不缺位的情况下,让本就不成问题的网暴入刑不再成为公众屡屡提及的口号就显得格外重要。

由于诽谤罪和侮辱罪一般是自诉案件,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如果被害人自己不能告诉的,检察机关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被害人如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公安机关可以提供协助。或许,在网络空间的语境下让网暴落入刑法规制,加强网络社交平台和司法机关的衔接互通不失为一个有力举措。网络社交平台因为有后台运营和监管渠道,因此在取证时相对来说更为容易。平台在没有收到用户举报时,应设置日常监管举措,也可提醒用户开启隐私保护和隔离,平台在接到用户举报后应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以便提交司法机关进行认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0条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因此在施暴者实施网暴行为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实施网暴的过程中,平台都应加强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并配合协助调查。

执法司法机关在收到案件线索后,应及时进行查证,例如对于刘学州事件中网络社交平台排查清理出的290条信息,应逐条去看里面的内容是否涉嫌侮辱罪或诽谤罪。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也应及时对违法者作出行政处理,“不是违法不凑数”“是违法一个不放过”,破除社会上“法不责众”的错误认知。

回看近段时间发生在公众面前的网络暴力事件,不论是自诉转公诉的“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还是网络大V“辣笔小球”恶意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案,公众期待看到的,都是司法机关在网络暴力面前的绝不让步和妥协。

雪崩后,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刘学州事件对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一个警醒,却又不该仅仅只是一个警醒。让网暴行为在法律框架下得以有效约束和治理,或许是纪念这个不幸少年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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