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代检灰黑产业链调查:假入职体检报告是如何炮制的
“公务员、事业编,可以开始咨询了。”3月2日下午,刘诚发了一条朋友圈。这条朋友圈背后的暗语是:入职体检即将迎来一波高峰期,他要开始接单了。半个月后,这个代检机构“小头目”的生意来了。一名女孩要做入职体检,检查项目包括采血、测血压、内科检查等,刘诚告诉她,“包过,肯定没问题”。
● 一些求职者为了确保入职体检顺利通过,会求助于“代人体检”中介机构。这些代检机构通过网络平台招揽客户,从寻找代检者到联系医院、体检机构,甚至到修改结果,已经形成一条完整的灰黑产业链,收费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不等
● 对医疗机构而言,如果不是明知求职者或中介的代体检行为并积极参与的,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弥补体检过程中的漏洞,杜绝代体检行为,以维护医疗机构体检报告的公信力
● 遏止住体检代检乱象需要多方协同发力,其中消除就业歧视是关键。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疾病,尊重每一个人劳动和发展的可能
□ 本报记者 文丽娟
资料图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一些求职者为了确保入职体检顺利通过,会求助于“代人体检”中介机构。这些代检机构通过网络平台招揽客户,从寻找代检者到联系医院、体检机构,甚至到修改结果,已经形成一条完整的灰黑产业链,业务涵盖普通入职体检、健康证体检、事业编或公务员体检等,收费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不等,并宣称“只要交钱就能搞定”。
这些代检机构“包检包过”的底气来自哪儿?又是什么催生了这条畸形产业链?
代检机构号称包过
根据不同方案收费
记者以“代检体检”为关键词在网上搜索,一些代检机构网页映入眼帘。一些社交平台和论坛上,也有与“代检”有关的帖子、群聊和讨论小组。
一家代检机构在其网页称,“提供上海、北京、广州、深圳、杭州、天津、武汉、重庆、西安等各大城市专业的入职、福利、出国、留学、移民体检代检服务”。
记者以即将参加某事业单位入职体检,但自身健康状况不佳、担心无法通过为由,咨询上述代检机构工作人员。对方立即发来一系列问题:“哪家医院、什么性质的体检、什么性质的单位、单位有何具体要求?有无人事陪同监督?担心哪个指标?什么时候体检?根据这些情况给您制定代检方案,从而定价。”
记者随机指定了北京两家三甲医院,工作人员回复称:“这两家医院我们都做过很多次,没问题的。”同时发来两套方案,方案一是直接由“枪手”代检,方案二是通过打点医院关系让结果正常。
关于具体的操作流程,方案一是体检者先去医院核对证件、照片,开单领表,然后把表交给“枪手”完成代检项目,结束后再将表交还给体检者,完成剩余项目。“医院的核对环节,交给我们的人搞定就行,你无需担心,现场所有的操作方法都在你眼皮子底下完成。这个方案的实施具体要看人事带队等情况来定。”
方案二是代检机构根据体检者提供的资料,提前打点好医院关系,然后由体检者自行前往医院体检。“只当没我们一样,到了医院该干嘛就干嘛,我们会把您不合格的项目弄成合格的。”
“第一套方案8000元,代检成功后付清;第二套方案2万元,拿到结果过关(如果看不到结果,则以单位通知可以入职为准)后付款。”上述工作人员说。
据其介绍,该代检机构位于北京,但全国各地都有网点,可以迅速安排代检时间,“将身高体重、身份证资料、联系方式、体检时间等信息发过来,安排匹配的代检员工”。
记者留意到,网上看似不同地区、不同联系方式的代检机构背后,可能是同一班人马在做,有的代检机构虽然名称不同但留有相同的服务电话。这些代检机构基本只通过电话联系,付完定金取得信任后,才会为体检者寻找“枪手”线下见面。此外,还有一些“枪手”以个人名义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发布信息,提供代检服务。
刘诚就是自称某代检机构负责人的“雪中情”介绍给记者的。2月28日,记者以需要入职体检但肝功能有问题为由,通过某社交平台联系上“雪中情”。“一种是直接出报告,带医院公章,800元;另一种是安排代检员体检指定项目,一个项目1000元。”“雪中情”回复称,交定金后立刻安排代检员抽血,“没有不过的,不过包退”。
次日,记者交付了150元定金。很快,刘诚便打来电话确认体检时间和医院。当得知代检费用为1000元时,刘诚愣了一下后向记者确认:“她和你定的费用是多少?1000元没法做,最低1600元。”
原来,刘诚并非“雪中情”所说的“枪手”,而是北京地区从事代检服务的一个“小头目”,“手中有不少代检员,想去哪家医院体检都行”。他告诉记者,他要支付代检员的路费、代检费以及医院的“打点费”,“1600元已经是最低的行情价了”。
并未仔细核对身份
体检过程把关不严
这些代检机构安排的“枪手”,究竟是如何在医院或体检机构一路绿灯通过体检的?
记者调查发现,除了刘诚所说的“打点好医院关系”外,一些医院、体检机构的“不设防”状态,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代检现象。
近日,记者前往北京市朝阳区一家体检机构进行体检。进去后的第一件事,是在不摘口罩的情况下现场照相并录入系统,然后持体检单对每一个项目进行检测。
据现场工作人员介绍,该机构规定不允许代检,主要通过系统里的照片来判断体检者是否为本人。但记者注意到,具体检测时医护人员并不会仔细核对照片,一般只询问体检者的姓名、年龄两项基本信息。
在抽血环节,记者将贴有姓名、年龄的真空采血管递给医护人员,对方看了一眼采血管上贴的信息后让记者报出姓名和年龄,便开始抽血。
“每年我们都会遇到几例代检。有一次是一女孩做入职体检,因为身体某项指标不达标,让她母亲代检,但她们的年龄相差太大了,很快就被识别出来了。”上述工作人员说,“可如果找的代检和体检者很相像,我们也没办法识别。”
此外,有的体检机构在体检过程中甚至不会要求体检者粘贴照片,更不用说仔细核实身份。
在北京市另一家医院,记者以驾考为由进行体检,工作人员接过体检单简单问了姓名后,便安排记者测试视力。对于体检单右侧空着的照片栏,其并未提出质疑。5分钟后,记者便拿到了体检报告。
现实中,如果实施了体检代检行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秀军告诉记者,对于体检代检的各方主体而言,将依据代检的具体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求职者而言,找人代体检构成民事欺诈。杜秀军介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公司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视为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求职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求职者自身为传染病患者,找人代体检入职并因此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须承担刑事责任。
对代检公司而言,如果以此为业,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如果代体检过程中,明知求职者有传染病仍帮助其通过体检入职,因此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同样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代体检过程中伪造、变造身份证件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可能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对医疗机构而言,如果不是明知求职者或中介的代体检行为并积极参与的,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弥补体检过程中的漏洞,杜绝代体检行为,以维护医疗机构体检报告的公信力。”杜秀军说。
治理体检代检乱象
亟须消除就业歧视
“有需求就有市场。”刘诚说,自己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为有需求的人尽心服务”。
来自山东省的赵琳去年准备报考某高校空中乘务专业,但她一直存在心律不齐的问题,为了顺利通过体检,她花500元找了代检,最终被学校录取。
在一些社交平台上,有不少像赵琳这样有代检需求的人。记者查询各个贴吧发现,不时有“找人代体检”的求助帖,有的是为了投保、入学、驾考;有的是身患甲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求职者,想要从事外卖、食品等行业,找“枪手”代检办理健康证;还有的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因用人企业违规强制体检,不得已找人代替入职体检,这部分人群占多数。
3月4日,在某贴吧“体检吧”,一名用户称自身谷丙转氨酶偏高无法通过入职体检,有“体检助力帮手”回复称“可以解决”;3月21日,在“乙肝吧”,一名用户称“公司体检,要查乙肝两对半”,担心遭到同事歧视或失业,寻求如何“躲过”体检,有人支招可以找代检。
黄飞龙是一名被逼寻找代检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他幼时便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2012年大学毕业后找工作,担心受到用人单位歧视,他找朋友帮忙代检,入职了一家单位。
今年3月,他跳槽后需要再次做入职体检,便发了一篇帖子称“有偿找代检,酬金1000元”。没过多久,一位网友在贴吧私信他,两人约好分两次付清酬金:抽血结束后先付300元,医院出示体检结果正常后再付剩下的700元。次日早上,他们在医院门口见面,到了抽血项目,“枪手”上场,顺利完成代检。
“没办法,现在社会依旧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存在歧视,找代检也是不得已而为之。”黄飞龙有些无奈。
实际上,体检代检由来已久。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2007年左右,代检生意尤为火爆,甚至出现一线城市“枪手”忙不过来的现象。后来,随着国家要求不得强制乙肝检查,医院逐步规范体检流程,代检现象有所收敛。
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1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检测项目。
然而,如刘诚所言,只要“市场”需求存在,体检代检依然屡禁不止。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只要有入职体检要求,就可能出现违规代检的问题,如果责任不到位,这种现象就会蔓延。
“在入职体检环节,企业和体检中心是一种委托关系,除非是国家法律禁止检测的项目,体检中心接受委托完成体检并不违反法律或者政策的规定,包括检验特定项目。如果企业有用工方面的实际需要,因此要求检测特定项目也是可以的,但这种对特定项目的检测如果没有用工方面的正当性根据,可能会构成就业歧视的初步证据。如果因为特定检验项目最终不合格而不录用劳动者,剥夺劳动者就业竞争的可能,就会构成就业歧视。尤其是因求职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而不录用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就业歧视。”沈建峰说。
沈建峰认为,虽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就业歧视,但一方面企业担心疾病或者病原体携带易于发病,增加用工成本;另一方面涉及大众心理,很多人对疾病或者病毒携带者本身还有一定偏见,这些都导致企业可能存在就业歧视行为。
多方发力打击代检
科学态度对待疾病
遏止体检代检乱象有何治本之策?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这需要多方协同发力,其中消除就业歧视是关键。
在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小楠看来,把好体检这个入口至关重要,“作出规定禁止不必要的体检项目,严格执行,这对于防止健康歧视有一定的效果”。
沈建峰提出,对劳动领域的违法行为,我国有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可以通过行政执法进行救济。但是在就业歧视问题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并不是特别积极,主要是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歧视并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介入可能,仅规定了民事责任。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虽然规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进行监察,但没有明确就业歧视的劳动保障监察问题,这就导致个别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就业歧视问题时底气不足。
“2018年通过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并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的可能,但该规则主要针对的是招聘信息中的歧视,而不包括其他歧视行为。”沈建峰认为,就业歧视应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范围。
此外,记者注意到,2021年修订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已明确将就业歧视纳入工会法律监督的对象中。
杜秀军则从制度设计层面提出建议,例如可要求用人单位先确定录用与否,再进行入职体检,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入职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入职;对于与工作无关的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得要求体检;员工入职体检可由第三方中立机构审查,切实保护求职者与工作无关的个人隐私。
“还可以考虑通过技术手段对体检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杜绝代体检行为。”杜秀军说。
记者注意到,目前有的医院通过给体检表的个人照片盖骑缝章、给体检者系上带有名字的腕带、通过身份证扫码机器核对本人信息等办法,确保每个体检者的信息真实有效。在杜秀军看来,这种做法值得各个检测机构借鉴,用人单位在与医院签订体检协议时,不妨约定院方防范代检的义务,一旦发现有员工蒙混过关,可以依据协议向医院要求赔偿。
“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疾病,尊重每一个人劳动和发展的可能。”杜秀军说。
(文中刘诚、赵琳、黄飞龙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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