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最新判例明确:同业竞争应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摘要:

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下文简称TCL)诋毁海信激光电视一案迎来最高人民法院终槌裁定。7月11日,记者获得的一份《(2021)最高法民申6512号民事裁定书》显示,最高院依法驳回了TCL公司的再审申请,裁定TCL在官方微博和抖音账号发布视频的行为构成对海信视像公司的商业诋毁,认定二审法院要求TCL公开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和酌定TCL赔偿海信200万元的判决并无不当。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TCL公司作为海信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应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能损害他人商誉,误导公众。

业内人士指出,最高院的这个最新判例,在当前一些企业特别是手机厂商因竞争激烈互怼碰瓷成习惯的当下,极具参考价值。

事件源于2019年12月,TCL在其运营的“TCL电视”官方微博、官方抖音发布了含有针对激光电视产品的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的被诉侵权视频。2020年11月27日,青岛市中院一审判决TCL构成商业诋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判决后,海信视像、TCL公司均不服判决,双双上诉至山东省高院,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山东省高院2021年8月2日二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TCL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并无不当。TCL公司作为海信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在被诉侵权视频中假借消费者名义对海信激光电视进行商业诋毁,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并放任侵权视频被任意下载传播,一审法院确定TCL赔偿海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明显过低,依法调整为200万元,并判决TCL在其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15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根据本案最新最高院民事裁定书显示:TCL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称,被诉侵权视频采用艺术化的呈现表达方式,不存在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被诉侵权视频属于正常的产品推介行为,不存在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故意。海信视像向最高院提交的意见则认为,TCL被诉侵权视频存在虚假和误导性信息,属于诋毁,属于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而非正常的产品推介行为。

最终,最高院认定:TCL公司作为海信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对他人商品进行对比评论或者批评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客观、真实、中立地进行评价,不能损害他人商誉,误导公众。作为同业竞争者,对真实的信息描述也应客观、全面。被诉行为的片面性和不准确性,容易导致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影响消费者的决定,并对海信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产生负面影响,损害海信公司的利益。故二审法院认定TCL的被诉行为构成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并无不当。

最高院同时认定,由于TCL的被诉行为已经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对海信公司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产生了负面影响,二审法院对此判决公开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海信激光电视的知名度、TCL发布侵权视频在相关公众中的影响力、侵权后果的不断扩大,酌定赔偿额为200万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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