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法院驳回飞利浦股东就呼吸设备召回提出的调查请求

摘要:

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企业法庭10月10日驳回荷兰投资者协会VEB及多名投资者提出的调查请求,认为没有充分理由对飞利浦在呼吸设备召回事件中的公司治理启动调查。法院未就投资者损害赔偿责任作出裁定。


法院认为缺乏启动调查的充分依据

股东质疑飞利浦内部控制及对子公司Respironics的监督,认为管理层应更早发现设备问题、采取干预措施,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风险。

法院审阅大量案卷和内部文件后认为,集团内部系统依据国际标准建立、定期接受审计并持续加强。直到2021年初,才有足够可靠的研究数据表明设备所用PE-PUR泡沫存在健康风险;没有迹象显示管理层或监事会延迟收到相关信息。

法院也未发现充分理由认定飞利浦应更早干预、监事会监督不足,或公司披露存在迟延、错误及误导。本次裁决审查的是启动公司治理调查的依据,未判断设备生产商是否存在过错。

股东索赔涉及多个司法程序

公司治理调查可以由法院指定调查人员独立审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其报告可能为证券索赔提供证据。美国得克萨斯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10月2日的一份裁定显示,荷兰已有股东损害赔偿诉讼等待企业法庭是否启动调查的决定。

另有一组机构投资者计划在荷兰提起证券诉讼,并在美国申请调取Respironics前患者安全医疗主管的文件和证词。得克萨斯州法院在上述裁定中撤销了此前批准的取证命令,并撤销相关传票。

飞利浦披露,荷兰投资者在2024年和2025年提起了两宗民事赔偿诉讼,并于2025年底至2026年初提出公司治理调查申请。美国另有证券集体诉讼,部分诉求此前获准继续审理。

召回整改与赔偿安排仍是独立事项

Respironics于2021年6月14日启动部分睡眠及呼吸护理设备召回,涉及持续气道正压通气设备、双水平气道正压通气设备和呼吸机。用于降低噪声和振动的PE-PUR泡沫可能降解,产生可被使用者吸入或吞入的颗粒或化学物质。

美国联邦法院2024年4月批准的同意令要求公司实施召回补救计划,通过更换、修复设备或为部分设备提供部分退款帮助受影响患者;在满足规定条件前,限制其部分美国工厂生产和销售新的相关设备,并要求独立专家参与测试与合规评估。

飞利浦在美国的人身伤害和医疗监测和解安排合计11亿美元。其中,人身伤害和解金额为10.75亿美元,医疗监测基金为2500万美元。公司披露,人身伤害和解在符合条件的索赔人参与率超过95%后于2025年初最终生效,款项已于2025年上半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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