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奥商公司和联通青岛公司在联通青岛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区域内,对于网络用户针对百度网站所发出的搜索请求进行了人为干预,使干预 者想要发布的广告页面在正常搜索结果页面出现前强行弹出。该干预行为系利用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行为为自己牟利,易使网络用户误认为该强制弹出的广告页面 为搜索服务提供者发布,并影响了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认 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奥商公司、联通青岛公司停止针对百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消除影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 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既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即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的理解以及原则条款的适用,又涉及较为疑难的技术事实查明问题,即在网络 技术条件下如何认定不当干预行为的实施主体。本案裁决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不以经营者属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为限的认定以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 条款的正确运用和把握,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挥网络技术专家证人的作用,合理运用证明责任规则,解决了技 术事实查明问题,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该案的裁决对规范网络竞争秩序具有很好的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