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锂电池相关物项
(一)3A001 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参考税则号列:85076000)。
(二)3B901.a.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
1. 卷绕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2. 叠片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3. 注液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4. 热压机;
5. 化成分容系统;
6. 分容柜。
(三)3E901.a.用于生产3A0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
二、正极材料相关物项
(一)3C901.a.1.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 g/cm3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参考税则号列:28429040)。
(二)3C901.a.2.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
a. 镍钴锰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28539030);
b. 镍钴铝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28539050)。
(三)3C901.a.3.富锂锰基正极材料。
(四)3B901.b.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
1.辊道窑;
2.高速混料机;
3.砂磨机;
4.气流粉碎机。
三、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
(一)3C901.b.1.人造石墨负极材料。
(二)3C902.b.2.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
(三)3B901.c.1.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
a.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3的立式造粒釜;
b.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3的连续造粒釜。
(四)3B901.c.2.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
a. 箱体炉;
b. 艾奇逊炉;
c. 内串炉;
d. 连续石墨化炉。
(五)3B901.c.3.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
a. 容积大于300 L的融合包覆设备;
b. 容积大于60 m3的喷雾干燥设备;
c. 桶体直径大于0.5 m的化学气相沉积(CVD)回转窑。
(六)3E901.b.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
1. 造粒工艺;
2. 连续石墨化技术;
3. 液相包覆技术。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