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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约车司机未接单驾驶途中猝死 家属担心无法得到保险保障
发布日期:2025-11-26 22:07:58  稿源:红星新闻

今年9月4日,网约车司机闫俊峰在驾驶途中猝死。突如其来的变故,让他的家庭陷入困顿。 闫俊峰的妻子张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闫俊峰2020年开始在滴滴平台做网约车司机,今年7月又开通了火箭出行。事发前10天内,他主要在这两个平台接单。由于爱人猝死时未处于接单状态,不符合网约车平台为其投保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险”保障范围,同时平台称自己与司机是合作关系,没有为他购买其他意外保险,目前可能面临无法获得任何赔偿的困境。


▲闫俊峰最后一次出车的监控视频截图

11月26日,火箭出行表示,火箭出行将积极配合家属走相关流程,并且基于人道主义向家属提供慰问金。滴滴出行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会按照平台的关怀保障措施,为家属提供相应的人道主义援助。

网约车司机驾驶途中猝死

事发时未接单

张杰告诉记者,爱人闫俊峰此前一直做出租车司机,没有自己的汽车,2020年有了车牌,才购置新车开始在滴滴平台做网约车司机。今年7月,他又开通了火箭出行。在事发前10天内,他主要在这两个平台接单,滴滴平台从2025年8月25日到9月3日一共接了15单,收入是369.66元;火箭出行从2025年8月25日到9月3日一共接单62单,收入是1989.13元。闫俊峰猝死前一天,在滴滴平台和火箭平台都有接单。他在滴滴平台接了3单;在火箭平台接了10单。

张杰介绍,此前她自己是北京通州某纪念馆的讲解员,闫俊峰开网约车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他每天早上6点多就出门接单,晚上6点多才收车。出事当天,从村里查到的监控显示,闫俊峰6点11分就离开村子。不曾想,这是他最后一次出车——警方发现他在北京市通州区精神卫生中心北侧潞苑北大街北侧猝死。

张杰认为,闫俊峰在出车时猝死,应该属于职业伤害,平台应给予相应保障或者赔偿。于是她联系了滴滴平台和火箭出行。不过,联系过两家平台后,张杰了解到,爱人猝死时并没有在接单过程中。

张杰说,火箭出行称,闫俊峰出事时没有在接单过程中,不符合网约车平台为其投保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险”保障范围。滴滴平台称自己与司机是合作关系,没有为他购买其他意外保险,但愿意根据闫俊峰过去的接单量和出车时长给予10万元的爱心援助。

网约车平台:

会为死者家属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11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与滴滴平台取得联系。滴滴出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闫师傅的离开深感痛心。事发后,滴滴的安全专员与家属取得联系并沟通善后事宜。根据核查,闫师傅9月3日16时左右在该平台完成最后一单,该笔订单没有异常情况。

该负责人说,事发前30天,闫师傅在平台共完成50单,平均每天完成近2单。尽管闫师傅主要在其他网约车平台接单跑车,在滴滴平台接单频率很低,但是闫师傅也曾作为滴滴的司机开展过服务,滴滴也会按照平台的关怀保障措施,为家属提供相应的人道主义援助,希望帮助家属度过这一艰难时刻。“后续我们还将持续跟家属沟通,尽力帮助家属做好善后事宜。”

火箭平台有关负责人则表示,从闫俊峰家人处得知他不幸离世的消息,深感痛心。经核实,9月4日当事人发生不幸当天,并未在火箭出行平台上线。接下来,火箭出行将积极配合家属走相关流程,并且基于人道主义向家属提供慰问金。

“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成为平台赔偿责任的关键

这起事件背后,该如何认定网约车司机与平台的关系?网约车司机猝死平台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司机在多个平台接单,平台间如何分担责任?都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如果平台仅为司机提供订单信息,是否接受以及每日的接单量以及工作时长都由司机自主决定,且对司机所适用的奖励和惩罚机制不构成经济从属性、管理从属性的,二者之间可能属于中介或者劳务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依据《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三条、第十九条,只要司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名义提供出行服务获取报酬,平台就需为其办理职业伤害保障参保,双方形成法定的参保与保障对应关系,司机在其平台接单,就必须按规定为司机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司机猝死被确认属于履行平台服务内容相关的职业伤害,平台需配合申请职业伤害待遇,待遇包含死亡待遇等。

付建表示,如果能确定司机猝死时正执行滴滴或火箭出行的订单,相应平台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无执行订单,可结合各平台的参保缴费记录、对司机的派单频次、时长管控等情况,判断责任归属平台。

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表示,网约车司机与平台通常为合作关系,这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核心特征是司机自主接单、按订单分成、自担车辆运营成本。但若平台通过算法强制派单、控制在线时长、要求业绩达标等实质管理行为,则可能突破合作关系,被认定为非典型劳动关系。

张永辉表示,网约车平台提出与司机是合作关系,需进一步核查其是否对司机有实质控制,比如是否强制派单、限制接单自由。若仅提供信息撮合,无强制要求,则为合作关系。若有实质管理,则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若是劳动关系,本案中,司机“出车时猝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平台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若为合作关系,平台仅在有过错时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让司机超负荷工作、未提示疲劳驾驶风险、未配置应急救助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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