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在百脑汇商城、太平洋数码广场获得的证据,要求朋杨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192540元。
被告朋杨公司对微软公司的取证方法提出质疑,认为其派员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电脑,然后主动要求朋杨公司的销售人员安装上述软件,这种“倒钩式”取证行为不合法,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微软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朋杨公司在其销售的电脑中安装了涉案计算机软件,且无证据证明该软件系合法取得或得到了原告的授权、许可,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