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丽人医院发现百度搜索中有人侵犯其企业名称权,遂向公证部门申请证据保全。经公证确认,通过百度搜索,输入“淮南丽人医院”“淮南丽人 女子医院”后,点击查询“淮南丽人医院”“淮南丽人女子医院”关键词,进入该页面,出现“淮南丽人医院www.hmfc120.com”,点击 “淮南丽人医院www.hmfc120.com”进入,却出现“淮南和睦妇产医院”网站的主页。丽人医院保全了相关证据后,2011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 讼。另外,百度网讯公司数据库中的数据证实,2011年4月28日和6月21日,和睦医院使用自己的注册账户自行设置推广关键词“淮南丽人医院”和“淮南 丽人女子医院”,并进行了相关网页描述。庭审中,三方共同确认涉案行为已于2011年7月2日停止。这是淮南市首例网络侵犯企业名称权案例,在当地产生重 大影响。
法院认为,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重要的作用是与其他企业相区分,尤其是避免与同业竞 争者之间发生混淆。本案中,和睦医院作为新成立的医疗机构,为扩大自身的知名度,擅自使用同行企业的企业名称,误导患者认为丽人医院与和睦医院之间存在特 定的关系,使丽人医院本应得到的提供医疗服务的机会,有可能被和睦医院获得。和睦医院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丽人医院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淮南日报》上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7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