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乐网(56.com)和某影视制作公司的侵权纠纷得出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我乐网无需对用户上传电视连续剧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此前,该影视制作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名,将我乐网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七十五万元.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我乐网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条件,不应对用户上传电视连续剧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表示,"新技术的出现,可能会引起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过激反应”.
于国富表示,“互联网的潮流是无法阻挡的,影视产业应当认清形势,与互联网产业一起探讨合作共赢的具体方案和措施.相信两个产业最终会握手言和,并且携手开创更广阔的天地".
谈到本案适用法律的问题,于国富律师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我国顺应互联网的普及而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借鉴了美国数字千年保护法案的相关原则,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这次朝阳法院的判决就是正确适用避风港原则的一次正确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