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想集团诉自媒体案胜诉:“万能的大熊”应累计支付16.6万元赔偿及相关损失

摘要:

近日,就联想集团(原告)与微博用户“万能的大熊”(被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迎来终审,终审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判决书中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此前,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宗某(万能的大熊)在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联想集团支付经济损失1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公证服务费6240元、律师费60000元。

案件起因于2023年10月联想创新科技大会后,“万能的大熊”在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微博捏造称“联想宣布同英伟达达成合作,并且联想总裁杨元庆在现场还特别强调,从来没有考虑过和华为合作。”该微博迅速引发了大量网友的关注和讨论,评论区中充斥着攻击性言论。

法院认为,宗某在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微博称“联想宣布同英伟达达成合作,并且联想总裁杨元庆在现场还特别强调,从来没有考虑过和华为合作。该微博发出后,引发评论区中大量关于联想公司的负面评价、攻击联想公司的言论。宗某系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微博大V,拥有三百余万体量的粉丝群体,应对所发布内容负有较高的审查义务,应当在有充分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发布微博。但在本案中,宗某明知关于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的言论较为敏感、易引发舆情、煽动网民情绪,却仍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涉案微博。且即便事前审查事实存在疏忽,宗某却在各视频平台出现涉案科技大会视频资料、各媒体平台出现梳理涉案科技大会事实情况及澄清“联想不考虑与华为合作”谣言的新闻、微博帖子之后仍未删除涉案微博。即宗某明知涉案微博系不实内容,却仍放任传播、舆论发酵,宗某存在主观过错。

判决书中表示,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皆系我国科技领域重要的民营企业,宗某在全无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将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联系在一起,编造双方对立的事实,恶意制造矛盾,引发网民对联想公司的厌恶、憎恨情绪,导致联想公司社会形象受损、社会信誉降低,严重侵害了联想公司的名誉权。

鉴于上述言论编造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对立的事实,引发社会公众对联想公司的负面情绪,造成不特定社会公众对于联想公司的负面评价,导致联想公司社会形象受损、社会信誉降低,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言论对联想公司的名誉权构成侵犯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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