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信报》报道,针对此前有关“阿里巴巴先美后港的上市方式因香港法规限制恐怕难以实现”一事,香港金管局官员指出,阿里回港第二上市其实行得通,而且不用修改法例。
阿里回港第二上市有妙法免修例?
以下为原文摘要:
现时市场对于阿里巴巴集团“回归”香港挂牌的可能性,都认为须改动上市规例,动辄需时一二年。金融发展局政策研究小组成员陈翊庭建议两项较快捷的方法,其一是在现有框架下修改《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下简称《声明》),其二是授予多项《上市规则》豁免,这两种方法都可以在不修例的情况下,加快为阿里“开绿灯”。不过,港交所前董事David Webb认为,“不修例为阿里开路”的方式行不通。
阿里已决定在美国上市,近日有人提出,香港要力挽狂澜,可以让阿里以第二上市的方式在港挂牌;然而,针对海外公司来港作第二上市的《声明》要求,上市申请人的“业务重心在大中华地区以外”。
修改《声明》 授予豁免
陈翊庭上周出席公开活动后向本报表示,阿里在港第二上市并非“此路不通”,只要修订《声明》的相关部分,例如删除上述业务重心在大中华地区的要求,或容许创新型公司毋须履行这要求。
《声明》由证监会和港交所共同制订,于2007年首次推出,去年9月公布修订版时,并无修改任何规则。
2007年版本的《声明》没有订明来自内地的企业,不能以第二上市形式挂牌,但去年修订版要求,避免在离岸注册的民企,利用在港第二上市以逃避监管。
陈翊庭引述《上市规则》第2.04条指出,理论上港交所可以向个别上市申请人授予任何豁免,意味只要监管机构允许,可以用“特批”方式放行阿里。
她曾在2007至2010年担任港交所上市科首次公开招股交易部主管,上月金发局发表《定位香港为国际首选的首次公开招股中心》报告,由她主力撰写。
会计界:特批争议极大
港交所前董事David Webb相信,上述两种“不修例为阿里开路”的方式不可能出现。"我推断,提出有关建议是因为金发局都觉得,大部分市场人士都会反对,难以循正途(即经过资讯、再获证监会同意)引入阿里巴巴。”他强调,《上市规则》第2.04条只适用于罕见的例外情况。
信永中和香港管理合伙人卢华基质疑,阿里在港第二上市的实际作用不大,交投疏落、对港股市值贡献少。他表示,过往港交所授予的豁免主要涉及上市申请人在特定时间内未能满足个别要求,但阿里的个案涉及“同股不同权”的根本性问题,豁免将引起市场极大争议。